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8〕875号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经阳朔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兴坪镇人民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旱地:75.0330万元/公顷
2、园地:75.0330万元/公顷
3、林地:75.0330万元/公顷
4、农村道路:75.0330万元/公顷
5、坑塘水面:75.0330万元/公顷
6、沟渠:75.0330万元/公顷
7、田坎:75.0330万元/公顷
8、农村宅基地:30.013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三、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水田按2.1795万元/公顷标准进行补偿。
征收园地按6.3465万元/公顷标准进行补偿。
征收林地按5.574万元/公顷标准进行补偿。
征收坑塘水面按5.4万元/公顷标准进行补偿。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1、兴坪镇画山村委会厄根底经济合作社:24.8126万元。
2、兴坪镇书家堡村委会书家堡第一经济合作社:790.2132万元。
3、兴坪镇兴坪村委会童子山经济合作社:60.1911万元。
4、兴坪镇兴坪村委会小河背经济合作社:993.7006万元。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以货币安置为主,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用于发展多种经营。
六、其他
1、农户承包的土地不作调整。
(以上内容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9年1月4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阳朔县国土资源局或兴坪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刘建强联系电话:8812316
赵维波联系电话:8702103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阳朔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阳朔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28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