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桂政土批函〔2018〕875号文批准征收阳朔县兴坪镇兴坪村委会、画山村委会、书家堡村委会的集体土地23.0703公顷,现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阳朔县2018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阳朔县兴坪镇兴坪村委会、画山村委会、书家堡村委会(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阳朔县兴坪镇兴坪村委会童子山、小河背经济合作社,书家堡村委会书家堡第一经济合作社,画山村委会厄根底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3.0703公顷。
四、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偿费用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补偿费用标准 (万元/公顷) | 备注 | 旱地 | 0.7834 | 75.0330 |
| 园地 | 17.9929 | 75.0330 |
| 林地 | 2.5359 | 75.0330 |
| 农村道路 | 0.3845 | 75.0330 |
| 坑塘水面 | 0.5453 | 75.0330 |
| 沟渠 | 0.1513 | 75.0330 |
| 田坎 | 0.0572 | 75.0330 |
| 农村宅基地 | 0.6198 | 30.0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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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三)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旱地按4.5万元/公顷标准进行补偿。 征收园地按6.3465万元/公顷标准进行补偿。 征收林地按5.574万元/公顷标准进行补偿。 征收坑塘水面按5.4万元/公顷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以货币安置为主,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用于发展多种经营。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征收土地预公告下达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阳朔县兴坪镇兴坪村委会童子山、小河背经济合作社,书家堡村委会书家堡第一经济合作社,画山村委会厄根底经济合作社 | 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9日 | 兴坪镇 人民政府 | 2019年1月11日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阳朔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