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石门县易家渡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8〕政国土字第1744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石门县易家渡镇易家渡社区居委会部分集体土地0.357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18年12月17日
三、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石门县易家渡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及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石门县易家渡镇易家渡社区居委会
(二)征地位置:石门县易家渡镇易家渡社区
(三)征地面积:0.3575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和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发〔2018〕2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按照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5〕2号)和石门县发展和改革局、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石发改价〔2015〕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门县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龙永娟,联系电话:5155586。办理补偿登记时间为: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2月2日。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拟征地告知书之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石门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