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10日发布《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2019〕1号(十堰市张湾区2018年度第2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转用汉江街办龙潭湾村,征地总面积为0.7422公顷(合11.1330亩),其中:水浇地0.2512公顷(合3.7680亩),林地0.4910公顷(合7.3650亩),征收单位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张湾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龙潭湾村,征地总面积为0.7422公顷(合11.1330亩),其中:水浇地0.2512公顷(合3.7680亩),林地0.4910公顷(合7.3650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
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和十堰市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十堰市城区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十政发〔201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十堰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该村位于张湾区汉江街办,属Ⅰ类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41550元/公顷(2770元/亩),土地补偿费倍数9倍,安置补助费倍数11倍,征用水浇地、林地的修正系数为1.42、0.7。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汉江街办龙潭湾村
水浇地:3.768亩
1、土地补偿费:3.768亩×2770元/亩×9倍×1.42≈133389元
2、安置补助费:3.768亩×2770元/亩×11倍×1.42≈163032元
3、青苗补偿费:3.768亩×2770元/亩×1倍×1.76≈18370元
林地:7.365亩
1、土地补偿费:7.365亩×2770元/亩×9倍×0.7≈128527元
2、安置补助费:7.365亩×2770元/亩×11倍×0.7≈157088元
3、林木补偿费:7.365亩×2770元/亩×1倍≈20401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陆拾贰万零捌佰零柒元整
(小写62.0807万元)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补偿费用合计为32.0120万元。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为主和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19年3月30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由我分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10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