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15日发布《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2019]第5号(十堰市茅箭区2018年度第1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刘湾村、茅箭堂村,五堰街办李家岗村,武当街办堰口桥村土地,征地总面积为2.1506公顷(合32.259亩),征收实施单位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茅箭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刘湾村、茅箭堂村,五堰街办李家岗村,武当街办堰口桥村,征地总面积为2.1506公顷(合32.259亩),分别是:刘湾村征地总面积为1.2595公顷(合18.8925亩),其中:林地0.2693公顷(合4.0395亩)、建设用地0.9902公顷(合14.853亩)。茅箭堂村征地总面积为0.4011公顷(合6.0165亩),其中:林地0.0285公顷(合0.4275亩)、建设用地0.3726公顷(合5.589亩)。李家岗村征地总面积为0.0620公顷(合0.93亩),其中:林地0.0620公顷(合0.93亩)。堰口桥村征地总面积为0.4280公顷(合6.42亩),其中:林地0.3127公顷(合4.6905亩)、建设用地0.1153(合1.7295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
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十堰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被征地村分别位于我市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五堰街办、武当街办、属Ⅰ类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41550元/公顷(2770元/亩),土地补偿费倍数9倍,安置补助费倍数11倍,征用林地、建设用地的修正系数分别为0.7、1。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刘湾村:
林地:4.0395亩
1、土地补偿费:4.0395亩×2770元/亩×9倍×0.7≈7.0493万元
2、安置补助费:4.0395亩×2770元/亩×11倍×0.7≈8.6158万元
3、林木补偿费:4.0395亩×2770元/亩×1倍≈1.1189万元
建设用地:14.853亩
1、土地补偿费:14.853亩×2770元/亩×9倍×1≈37.0285万元
以上费用小计:伍拾叁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小写53.8125万元)
茅箭堂村:
林地:0.4275亩
1、土地补偿费:0.4275亩×2770元/亩×9倍×0.7≈0.7460万元
2、安置补助费:0.4275亩×2770元/亩×11倍×0.7≈0.9118万元
3、林木补偿费:0.4275亩×2770元/亩×1倍≈0.1184万元
建设用地:5.589亩
1、土地补偿费:5.589亩×2770元/亩×9倍×1≈13.9334万元
以上费用小计:壹拾伍万柒仟零玖拾陆元整(小写15.7096万元)
李家岗村:
林地:0.93亩
1、土地补偿费:0.93亩×2770元/亩×9倍×0.7≈1.6229万元
2、安置补助费:0.93亩×2770元/亩×11倍×0.7≈1.9836万元
3、林木补偿费:0.93亩×2770元/亩×1倍≈0.2576万元
以上费用小计:叁万捌仟陆佰肆拾壹元整(小写3.8641万元)
堰口桥村:
林地:4.6905亩
1、土地补偿费:4.6905亩×2770元/亩×9倍×0.7≈8.1854万元
2、安置补助费:4.6905亩×2770元/亩×11倍×0.7≈10.0044万元
3、林木补偿费:4.6905亩×2770元/亩×1倍≈1.2993万元
建设用地:1.7295亩
1、土地补偿费:1.7295亩×2770元/亩×9倍×1≈4.3116万元
以上费用小计:贰拾叁万捌仟零柒元整(小写23.8007万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贰拾叁万捌仟零柒元整(小写97.1869万元)
(三)劳动力安置
不涉及劳动力安置。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19年4月1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由我分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25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