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审批十堰市茅箭区2018年度第1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茅政文[2018]1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将你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刘湾村、茅箭堂村,五堰街办李家岗村,武当街办堰口桥村集体农用地0.6725公顷(无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4781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1506公顷。
三、你区接到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各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鄂政发〔2014〕1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寸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扎个自然资源厅和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五、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8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