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孤山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
为切实加强对孤山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规范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行为,依据《汉江孤山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湖北部分(审定本)》,结合郧西县、郧阳区移民安置实际,制定移民安置补偿补助项目和标准。
补偿补助标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严禁暗箱操作,全库统一管理,具体补偿项目、范围和标准为:
一、房屋补偿及装饰装修补助
(一)房屋:包括主房、杂房和简易钢架房。根据《汉江孤山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审定本)》,主房指结构完整、用于人们居住、生产、办公和娱乐的房屋;杂房指厕所,以及用于饲养家禽家畜、堆放杂物的房屋。
(二)房屋装饰装修补助:包括室内装修(客卧间、卫浴间、厨房间)和外墙装饰。室内装修等级划分以房间为单元,根据地面工程、墙面工程和天棚工程等三项工程中有无使用纳入调查的装修建筑材料、覆盖面积率、装修高度等制定。外墙按装饰材料单独调查,不划分等级。
房屋补偿及装饰装修补助标准详见表1。
二、附属建筑物及坟墓补偿
附属建筑物包括门楼、围墙、水池、炉灶、晒场等,坟墓包括土石坟、立碑坟、装修坟等,补偿标准详见表2。
三、青苗及林木补偿
(一)青苗及成片林木: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文件规定计算,详见表5至表7。
(二)零星树木:详见表3。
四、移民搬迁补助
移民搬迁补助费分搬迁安置人口搬迁补助费和有房无户籍户搬迁补助费,详见表4。
五、征收、征用土地补偿
(一)水库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各地类年产值×补偿倍数,征用土地按照按“占一年、补一年”的原则,补偿标准=各地类年产值×征用年限。统一年产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规定,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倍数执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规定。水库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详见表5。
表5 水库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二)移民迁建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统一年产值×各地类修正系数×补偿倍数,征用土地按照按“占一年、补一年”的原则,补偿标准=统一年产值×各地类修正系数×征用年限。统一年产值、补偿倍数及修正系数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文件规定。移民迁建项目征地补偿标准详见表6、表7。
六、分散安置移民基础设施恢复费
分散安置移民基础设施恢复费(含有房无户籍户)补偿补助标准分户按以下公式计算:
征收主房面积(m2)×241元/m2+分散安置人数(人)×7444元/人
具体标准详见表8。
七、移民建房困难补助费
移民建房困难补助费以可研调查户为单位计算,对淹没影响房屋为该户唯一房产,且补偿费用不足人均24 m2砖混房屋补偿标准的移民户进行差额补助,即建房困难补助费=24 m2×804元/ m2×该户人数-该户移民房屋补偿费。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