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郧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孤山水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孤山水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孤山水电站建设征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孤山水电站移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孤山水电站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郧阳区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及移民安置区的农村移民安置、集镇处理、专业项目处理、库底清理、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
第三条 孤山水电站移民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简称政府)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县(区)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移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孤山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资金和任务“双包干”协议的签订、管理和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郧西县、郧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移民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孤山水电站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移民安置责任主体实行“三为主”,即农村移民安置以安置地乡镇政府为主,集镇处理以所在地乡镇政府为主,专业项目处理及其他以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为主。
集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移民,原则上随所在集镇、企事业单位搬迁,集镇居民也可进规划安置点迁移,并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枢纽工程建设区和水库淹没区用地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向用地所在县(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逐级上报审批。移民迁建用地由县(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征收或征用的土地,按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七条 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应执行国家及湖北省占补平衡相关规定。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八条 枢纽工程建设占地区、水库淹没影响区实物指标,以可行性研究阶段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为基础,搬迁安置人口以实际动迁时核实的现状人口为准。实物指标与调查成果有出入时,由县(区)移民主管部门会同设计、监理、产权所有者等有关方面现场核实确认。对调查基准日(2012年5月1日)后抢栽抢种、乱搭滥建形成的实物指标和违规迁入的人口,不予认可。
实物指标以村(居)民小组或企事业单位为单位实行三榜公示。
第九条 农村移民以有土安置为本,以大农业(种植业)安置为主。有后靠条件的,实行就地就近后靠;无后靠条件的,实行异地外迁。移民自愿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实行投亲靠友、自谋职业等其他安置方式。
第十条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耕园地应满足有关质量要求,人均标准按批复的规划标准执行。新开发或调整的移民生产用地由安置地乡(镇)政府及其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到户,并办理承包手续。
第十一条 对调整用于安置移民的土地予以合理补偿。补偿补助费用中,将土地补偿费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兑付给土地承包者。
土地来源于村集体未发包机动地的,土地补偿补助费全额归集体所有。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补助费用在所有权不变前提下,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等。
第十二条 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设施补偿、零星树木补偿、林(园)地的林木补偿、林(园)地安置补助、搬迁补助等费用,分类计算到户,分户填入补偿兑现证(卡)。
第十三条 移民分散自主建(购)房的,以户为单位按标准将基础设施建设费支付给个人。移民分散自主购房的,新址征地费支付给个人;移民分散自主建房的,新址征地费由安置地村集体统筹使用。移民集中建房的,新址征地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县为单位统筹使用,用于居民点征地和“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配套。
移民建房宅基地应严格控制在规划标准内,并尽可能不占耕地。
第十四条 对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安置的农村移民,乡(镇)、县(区)政府要严格审查,经分级把关后,由迁出地乡(镇)移民机构办理安置补偿手续,并将安置补助费按标准一次性发放到个人。
第十五条 移民建(购)房、户籍迁移变更、子女入学等由县(区)政府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移民中的弱势群体由安置地乡镇政府负责生产生活安置。
第十七条 移民无论选择何种安置方式及安置区域,均须签订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 符合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条件的,由相关县(区)依据省、市政策落实到户、到人,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
第十九条 集镇处理按核定的补偿投资包干使用。对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功能的,经县(区)政府审批,报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增加的投资由县(区)、乡(镇)政府负责筹措,并同步到位。
第二十条 集镇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居民原则上随集镇搬迁,新址征地费和基础设施费统筹使用;个人补偿补助费用以户为单位填入补偿兑现证(卡)。原集镇内企事业单位、居民在规划集镇外迁建的,其宅基地征地费、基础设施建设费、个人补偿费补助费用按规定兑现。
第二十一条 专业项目处理按核定的补偿投资包干使用,由县(区)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专业项目处理设计变更须经法定程序审查、审批,报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功能而增加的投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并同步到位。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处理,按照核定的投资包干使用,由企事业单位或县(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在乡镇政府配合。
第二十四条 居住在企事业单位内的职工,由企事业单位组织搬迁安置,原则上随企事业单位搬迁安置。涉及个人财产补偿的填写补偿兑现证(卡)。
第二十五条 县(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业项目处理的投资强度、建设周期等向县(区)移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投资年度计划。县(区)移民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六条 坍岸防治工程按规划核定投资包干使用,涉淹基础房屋处理工程按分摊投资协议执行,均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文物古迹勘探、发掘,依据有关规定,由县(区)政府组织协调落实。
第二十八条 库底清理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卫生清理、建(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等分别由县(区)卫生、移民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清理的范围、相关技术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涉及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参与,清理任务完成后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具体由县(区)环保、水利、卫生和林业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孤山水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监督检查。有关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移民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资金任务双包干制度。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补偿投资,依据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的资金、任务双包干责任状,实行资金、任务双包干。县(区)政府可将补偿投资按照补偿补助标准分解到项,对各迁建责任主体实行资金、任务双包干。
第三十二条 实行招投标制度。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采取招标的方式委托综合监理、移民综合设计(设代)单位,迁建项目必须按照按照国家及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健全审计、稽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县(区)移民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在每年11月份前,与各迁建责任主体蹉商下年度计划并报市移民主管部门,由市移民主管部门下达次年度计划并按照项目进度或形象进度分期拨付资金。
第三十四条 实行项目管理制度。迁建项目和移民安置,严格按照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实施中确需调整变更规划的,须经法定程序报批。严格按规划控制项目标准和规模,因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功能而增加的投资,由迁建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并与移民补偿投资同步到位。
第三十五条 实行监督评估制度。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及生产生活情况实施全过程的监理、监测和评估,各迁建责任主体、迁建对象、搬迁安置移民,应积极配合。对监督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缓拨、停拨移民资金。
第三十六条 实行工程验收和资金结算制度。移民工作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移民单项工程由责任主体组织验收,在此基础上,县(区)政府组织综合自验,市政府会同项目法人组织综合初验,省移民主管部门组织综合终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民补偿资金结算手续。
第三十七条 移民档案建设管理,执行省移民局、省档案局《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移民违法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乡(镇)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社会治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以及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侵占、截留、拆借、挪用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或以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担保、抵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移民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孤山水电站移民搬迁安置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孤山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资金兑现、移民身份认定、移民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安置等相关配套政策,报市政府备案;郧西县、郧阳(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报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