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紫荆村村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文件精神,现将《征收土地方案》中有关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荆州市荆州区2017年度第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四至范围:东至荆州区川店镇紫荆村村委会,南至荆州区川店镇紫藤路,西至荆州区川店镇紫荆工业园区管委会,北至荆州区川店镇村委会。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紫荆村,征收总面积0.069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鄂政发[2014]12号即《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该项目应执行荆州区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的平均年产值Ⅳ级区域为2.62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标准按52.5万元/公顷(3.5万元/亩),征收园地、林地等地类,按照规定对标准实施修正,修正系数分别为1.1、0.8,加上青苗补偿一般为统一年产值的一倍计算。
五、土地征收后对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农业人员采取货币安置,经过培训推荐就业和参加社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六、涉及被征收集体土地单位和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农业人员有权对告知提出听证的权利,如对以上告知内容持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在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向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荆州分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地址:荆州区水榭香堤路12号、邮编:434020、联系人:陈芳电话8432523)
特此告知。
2017年5月15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