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政发〔2018〕26号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塔桥路周边城市环境,保障旧城范围内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和《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沙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沙市区塔桥路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主体: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范围:东至碧波路项目红线、北至红垸宾馆、南至碧波路项目红线、西至塔桥路。
四、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五、征收实施时间: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19日
六、征收范围内所有未经批准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安置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七、征收部门依据《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配合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依法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在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
八、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