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为保障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本次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征收项目名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片区旧城改造项目
性 质:旧城改造
征收房屋面积:约16800平方米。
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约16.51亩。
征 收 户 数:企业2家。
征 收 范 围:东至碧波路项目红线、北至红垸宾馆、南至碧波路项目红线、西至塔桥路。
征 收 主 体: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
征 收 部 门: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签 约 期 限: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19日
第二章 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一条 被征收人是指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所有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
第二条 征收评估
房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采取投票不成的,在被征收人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产生,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宣布结果。评估机构一经确定,被征收人应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测等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第三条 征收补偿方式
企事业单位采取货币方式补偿。
第四条 房屋面积确定及认定
(一) 房屋面积确定原则
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性质、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户数按被征收人持有的权属证书权本数计算。
(二) 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补偿办法
由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认定。补偿办法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
一、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按其房屋征收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1、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两证登记用途一致的房屋,按土地和房屋证载用途实施评估补偿。
2、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但两证登记用途不一致的房屋,原则上该房屋按土地证载用途评估后进行补偿。
3、属于以上第(一)或第(二)种情况,自行改变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原土地证载用途补偿;依法取得与实际用途相符的营业执照,连续经营2年以上且在征收时持续正常经营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按不超过两者价差的40%给予补助;也可以根据其被征收前纳税情况、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4、有土地证,无房产证的房屋,原则上土地按证载用途补偿,该房屋经认定后评估补偿。对认定为历史无证房且实际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房屋,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按不超过两者价差的35%给予补助;也可以结合其纳税情况、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房屋搬迁、设施设备迁移及装饰装修费用的补偿
1、征收企事业单位用房的,其搬迁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12元/㎡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若搬迁补偿费低于1000元/户,则按1000元/户补偿。
2、可移动设施、设备、企业产成品、原材料、办公用品等迁移费与被征收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可移动设施、设备,经评估后,按评估价值予以补偿,补偿后其所有权、处置权归区政府所有。水、电、气等开户、拆移费用,按照荆州市相关规定补偿,超出补偿标准的,据实协商补偿。
装饰装修补偿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造成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通过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按不超过被征收不动产评估价值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附属物及无建筑土地补偿
1、附属物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补偿。
2、对被征收单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闲置、没有建筑的土地,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五、终止合同损失补偿
企事业单位因征收无法履行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可给予租赁合同约定的年租金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被征收企业(含租赁户)已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发放该补助。
六、承租人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由承租人与被征收上商议,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等。
第六条 补偿安置手续及相关证件的办理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出示营业执照、法人相关证明材料、股东构成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水、电、气结算凭证等资料。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
(二)被征收人领取补偿费用时,应出示相关设备的报装或缴费凭证供征收部门查验。征收工作人员实地查验相关情况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
(三)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在约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在领取补偿款时交齐《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原件,被征收人须保持搬迁房屋的原有状态,结清水、电、天然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各项费用。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房屋,不得拆除房屋构件、内外装修、附属物、门窗、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否则征收部门有权从补偿费中直接扣除被其损坏部分的费用。由于被征收人自行拆除造成的责任事故及损失,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七条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