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开发区,区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6日
荆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效防治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的空间和结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我区畜牧产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区域划定
我区对畜禽养殖实行区域分类管理,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简称“三区”)三种类型。
(一)禁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禁止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具体范围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郢都水厂水源地(水源为长江)、沮漳河、龙山水库、独松树水库、柳别堰水库、后湖水库、丁家嘴水库、金家湖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含陆域和水域)。
2.重要水质功能区。辖区内长江、沮漳河、江汉运河、太湖港、虎渡河、尹新河、里甲口电排渠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范围内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辖区内沙港水库、张家山水库等大、中型水库(不含饮用水水源)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范围内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辖区内长湖、菱角湖、闵家潭、清滩河、竹蒿湖、字纸篓等湖泊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范围内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
3.生态及景观功能区。辖区内的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具体为八岭山国家森林公园、菱角湖国家湿地公园、楚纪南故城、楚王车马阵景区。其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的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荆州城区的禁养区东起武德路及荆襄外河,南至长江大堤,西抵江汉运河,北到江汉运河的四至范围以内。各镇﹙街道办、管理区、开发区﹚集镇、新农村集中住宅所在地建成区及规划区,不在建成区的机关、学校、科研、医院、敬老院等人口集中单位的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具体范围为:
1.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周边的区域。郢都水厂水源地(水源为长江)、沮漳河、龙山水库、独松树水库、柳别堰水库、后湖水库、丁家嘴水库、金家湖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养区向外延伸2000米范围的陆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
2.重点水质功能区周边的区域。辖区内长江、江汉运河、沮漳河、太湖港、虎渡河、尹新河、里甲口电排渠所划定的禁养区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长湖、菱角湖、清滩湖、闵家潭、字纸篓、竹蒿湖等湖泊所划定的禁养区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各类大、中、小型水库所划定的禁养区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
3.生态及景观功能区周边的区域。辖区内的八岭山国家森林公园、菱角湖国家湿地公园、楚纪南故城、楚王车马阵景区所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周边的区域。荆州区城市规划区所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各镇﹙街道办、管理区、开发区﹚集镇规划区、学校、新农村集中住宅区所划定的禁养区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交通要道两侧的区域。辖区内沪蓉高铁、沪渝高速公路、318国道、荆当旅游一级公路、荆松一级公路两侧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工业功能区周边的区域。具体为城南开发区、九阳工业园、拍马工业园、临港工业园规划控制区域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适养区。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二、规划管理
(一)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由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开发区﹚限期关停转迁。
(二)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动物防疫、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及乡镇控制性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重点加强污染物排放治理整改达标,规范环评备案、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严格落实环保部门污染物排放治理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完善污染治理相关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转,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修建病死畜禽暂存点。
限养区内限期无法完成治理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由各镇﹙街道办、管理区、开发区﹚限期关停转迁。
(三)适养区内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参照限养区内养殖场(小区)的行业管理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动物防疫、土地规划等部门的审批许可。
在适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必须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分别由区农业部门(区畜牧兽医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区环保部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区国土部门审核生态保护和土地有效利用情况,区住建部门办理施工条件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
(四)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设置专门的畜禽粪污贮存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最大间隔时间内本养殖场所产生粪污的总量,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水泥硬化、封闭等措施,防止畜禽粪污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湿、恶臭气味飘散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五)禁止直接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粪污、沼液、沼渣和污水。直接用于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必须经过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区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举措。各镇﹙街道办、管理区、开发区﹚和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制定本地、本部门落实方案的有效措施和长效管理机制,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方案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各镇﹙街道办、管理区、开发区﹚是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和“三区”划定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方案要求,明确本地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具体范围,有步骤、有计划地做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限期关停转迁工作,同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小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排污等案件;区环保分局负责对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环评审核、验收和已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排污监管,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畜禽养殖设施用地的备案和违法用地巡查。区规划分局负责编制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在适养区合理规划和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向上争取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项目;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导与服务;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依据各自部门职责做好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和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三)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加大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宣传力度,将“三区”划定方案以通告的形式告之群众,让“三区”划定的重要意义和具体部署深入人心,提高“三区”划定的知晓率和执行率,正确引导规模养殖场(小区)按照养殖“三区”划定的要求规范调整养殖生产方式和结构,区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监督和通报体系,对各地养殖污染物排放情况实行全程监督,定期通报。
(四)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区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指导和管理,以点带面,以大带小,树立一批污染治理、生态养殖的典型和样板。要鼓励和推广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沼气化和无害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一体化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加强大畜禽污染综合利用,促进畜牧产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五)加大投入,稳步推进。对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区财政部门将依法给予补偿;对限养区、适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投资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可由区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畜禽粪污专业化、规模化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将给予政策和项目扶持。
四、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养殖规模标准
本《方案》中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标准为:生猪≥500头(设计年出栏)、奶牛≥100头(设计年存栏)、肉牛≥50头(设计年出栏)、蛋禽≥5000只(设计年存笼)、肉禽≥10000只(设计年出笼)。
五、其他
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后原则上五年内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报区政府同意后适当调整。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