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一般经过以下步骤:
(一)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二)房屋征收部门入户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三)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就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
(五)及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网站和被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六)按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市本级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时,房屋征收涉及人数数量达到500户及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八)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九)作出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宣传、解释。
(十)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行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十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十三)房产评估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评估。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四)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十五)签订补偿协议。支付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安置费或提供临时周转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补偿费用。同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或奖励。
(十六)补偿协议签字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十七)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八)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又不搬迁的,市、县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六、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及补偿标准征收房屋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过程中也充分体现政府人文关怀,如对征收的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宅的,按照45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七、房屋征收之不予补偿情形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暂停办理有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布。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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