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的文件解读: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了贯彻《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淄政发〔2011〕65号,以下称《办法》),2012年2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以淄政办发〔2012〕9号文件印发了《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依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淄政字〔2015〕115号),《办法》的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规定》经评估需要继续执行。
问:《规定》出台有何目的意义?
答:一是《规定》是《办法》的配套政策。《办法》只对我市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标准进行原则规定,《规定》则较为详细地规范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确定承担评估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统一评估时点、评估技术路线和方法,建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及现场说明制度,建立征收评估纠纷调处机制等。二是《规定》使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更具操作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从原则上规定了房屋征收评估的实施程序,我市结合房屋征收评估的实际,制定出台本《规定》,对住建部办法的相关条款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使征收评估更具有可操作性。
问:《规定》对房屋征收评估的流程是如何规范的?
答:《规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流程如下:
1.选定评估机构
首先,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从候选评估机构中协商选择。超过50%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其次,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集中投票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2.签订评估合同
房屋征收部门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向其支付评估费用。
3.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
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各类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两种及以上评估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4.评估结果公示和解释
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5.交付和转交评估报告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6.评估产权调换房屋价值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评估,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执行。
7.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1)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2)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问:《规定》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技术路线是什么?
答: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其价值评估的技术路线分别为:
1.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
征收住宅房屋评估时,测算的基本技术路线为:
(1)确定房屋类别。即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层数确定住宅房屋的类别。
(2)确定评估基准价格。即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该类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
(3)测算价差。即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与该类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的价差。
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房地产状况调整因素,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与该类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的价差。
(4)依据评估确定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结合其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值。
2.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评估
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选用相应评估方法,参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结合其房地产状况评估确定。
问:《规定》由谁负责解释,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规定》由淄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2173257(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