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4月16日,淄川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4月16日起实施。现就“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被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明确,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国土资源管理实践中发现,非法占地建设行为属于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是国土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法律规定有失宽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此类没收行为的执法效果并不明显,尤其是对违法建筑物没收后的移交和处置,由于缺乏规范统一的规定,往往导致没收行为无法顺利结案,严重地制约了国土资源执法效力。目前,国家尚未就此问题出台专门的规范,我省省级及我市市级层面也没有相关的详细规定。经考察,有些省区市为了实际管理需要,出台了地方性政策,专门为违法用地建筑物的没收处置制定了操作规范,使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鉴于此,我局在调研学习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代拟了《暂行办法》。
二、制定《暂行办法》的主要依据
《暂行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情况制定。
三、《暂行办法》的制定原则
《暂行办法》主要考虑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后,依法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收移交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进行代管,由代管单位做好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促进利用原则。《暂行办法》既体现了对违法用地建设者的惩罚、加大违法成本、压缩其利润空间,同时也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充分发挥物的作用,规定了由国有资产部门在不违背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对建筑物采取保护、利用的处置方式。
(三)房地一体化原则。建筑物作为不动产,不可能脱离所占土地单独处置,《暂行办法》将房地一体化原则贯穿于违法建筑物没收处置的始终,同时也考虑了涉及集体土地时的利益分配问题。
(四)国有资产保护原则。对决定保留使用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登记造册,纳入国有资产实施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移交、登记、管理维护、合理处置等规定,体现了对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保护,再通过完善相关手续的规定,在实现没收处置到位的同时,把违法建筑转化为合法建筑,使国有资产的权益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
四、《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三大方面:
(一)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移交
1、明确了移交的主体、时间和内容。移交主体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国土部门,移交内容包括非法财物移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清单及其他必要材料。移交时间根据被处罚人履行和复议、诉讼等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时限。
2、规定了接受移交的主体、管理主体。《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接受移交,填写书面回执返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移交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进行代管。这样既明确了辖区政府的主体责任,也将属地管理真正落到了实处,更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
(二)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1、确定主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处置主体。
2、分类处置。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为拆除、保留使用、临时使用及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处置方案。
(1)拆除。近年执法整改工作实践中,经常遇到对违法用地处罚后完善用地手续时,虽补办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但因规划或环保等相关部门无法审批而不能最终消除违法状态的问题。所以明确了适用拆除处置的几种情形: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是集体土地不能补办用地手续的。
(2)保留使用。对决定保留使用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必须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依法办理国有用地手续;可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依法办理集体用地手续。
(3)临时使用。区人民政府可以安排特定对象进行临时使用。
(4)拍卖和违法使用者回购。规定处置方式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拍卖,完善手续由违法者回购,消除违法状态。
(5)出租。对没收的地上建筑物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实现国有资产盘活和增值。
(三)相关责任。明确管理责任、违法者损毁应负责任、拒不腾退应负的责任。
(四)本暂行办法也同时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应予以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参照本办法移交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