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临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控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
临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控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临淄建设,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生态建设规划要求,优化调整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3.强化重点流域、环境敏感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原则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区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具体范围为:
1.大武地下水富集区范围内刘征富水地段、裸露灰岩区、城市供水集中开采区等需要依法保护的区域,齐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
2.临淄区城市总体规划(含中心城区、齐鲁化学工业区、齐鲁石化三个片区)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3.各镇城镇镇区规划及工业园区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4.齐故城风景名胜区(含齐古城、田齐王陵、天堂寨、高阳古城和桐林田旺遗址等)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5.境内淄河两侧蓝线范围,乌河、运粮河两侧堤岸线30米范围内;
6.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控养区范围
控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控养区内现有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要达标排放;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由区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关闭。具体范围为:
1.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二级保护区、齐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
2.临淄区城市总体规划(含中心城区、齐鲁化学工业区、齐鲁石化三个片区)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各镇城镇镇区规划及工业园区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3.根据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控制养殖的区域。
四、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辖镇、街道组织关停或搬迁,到2016年底全区基本实现禁养目标。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除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需要饲养且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准养手续的外,禁止其他一切畜禽饲养活动。
(二)控养区内逐步控制和消减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控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到2016年底未实现达标排放的,由所辖镇、街道组织整治,经整治仍未达标的限期关停或搬迁。
(三)环保、国土、规划、水务、城管、畜牧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严把养殖许可关,同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全区禁养和控养目标要求落到实处。
五、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15年8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8月17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