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其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6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市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其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努力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原则;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
二、保障范围和保障方法
(一)保障范围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范围为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征地后不实行调地安置的,征地所涉承包户的所有成员均为保障对象;实行调地安置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保障对象。保障对象的名单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所涉承包户实际统计并提供。
(二)保障方法
1.保障对象中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
2.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符合参保条件后,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按照相关程序记入本人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3.保障对象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规定将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衔接。
三、工作职责与办理程序
(一)工作职责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具体组织协调督导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保障资金落实和养老金计发等工作。
2.各镇、街道要加强组织指导,负责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制定保险方案等相关工作。
3.村(居)民委员会在镇、街道的指导下,负责制定被征地保险方案及保险方案的调整、公示,确定纳入被征地养老保险的对象、保障金额、保障方式等事项,负责相关表格的填写和申报工作。
(二)办理程序
1.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对象具体名单应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
界定保障对象的时间,以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
2.在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所属镇、街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一并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养老保险方案拟定过程中,镇、街道应给予必要的指导。
养老保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征地的详细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数额、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及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应当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养老保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的,所属镇、街道按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组织实施。
4.土地征收报批之前,区财政部门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将应负担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经区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专户,并出具资金到账证明。
如果土地未被批准征收或批准征收面积小于申报面积,已经预拨或多拨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应退回原预拨单位。
5.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转送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按批次或项目提供征地的具体批复信息,包括:国务院或省政府批文、批次或项目征地情况明细表(村居名称、征地面积、区片价标准、社保费用等)。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征地批复文件后,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三、财政补贴、账户管理与待遇支付
(一)财政补贴
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并执行下列标准: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
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
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在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不得一次性补偿发放给个人或村集体。
(二)账户管理与待遇支付
1.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应当以征地所涉承包户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照保障对象实际人数平均分配。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在未分配到个人账户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
2.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记入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80%记入个人缴费栏目,20%记入政府补贴栏目。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继续缴费;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领取养老金(参照执行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
3.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4.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始领取待遇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5.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镇(街道)、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强化政策落实,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要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规范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统计管理,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划拨和征地相关资料的提供等工作;区农业、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全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工作中要加强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强化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本意见自2015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24日。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4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