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经营性用地商业、办公、住宅类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暂行规定》(修订)(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商业、办公、住宅类建筑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现对《暂行规定》的相关政策予以解读。
一、《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
因《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于2014年7月1日实施,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发生了改变,导致原《暂行规定》部分内容与现行面积计算规定不符,同时,在原《暂行规定》实施过程中,市规划局总结了其间产生的问题,因此启动了《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
起草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到兄弟城市学习交流,参照多个城市成熟的容积率指标计算管理办法,拟定《暂行规定》的初稿,并多次征求三区政府及市住建委、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反复讨论修改。现已完成相应修改工作,形成《暂行规定》(修订)。
二、《暂行规定》的主要特点
1、对原《暂行规定》中架空层、阳台、飘窗等的建筑概念和计容方式有进一步的规定;
2、增加了仅为地下室使用的交通空间、避难层、结构转换层、地上立体式机动车停车楼的计容规定;
3、取消了原规定中超高层公共建筑100米及以上部分不计容的规定。
三、《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明确架空层的建筑概念。在《暂行规定》第四条中明确规定架空层指至少有2个面仅有结构支撑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且占地周长不少于总周长的1/2,视线通透、空间开敞,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2、增加仅为地下室使用的交通空间的计容规定。《暂行规定》第五条中明确仅为地下室使用的坡道、楼梯间等交通空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对阳台的定义及计容方式有了进一步细化区分。《暂行规定》第十条中规定住宅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并计入容积率,非住宅类建筑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并在第十三条中加以明确房屋结构范围内标注为空中花园、入户花园、花池、设备平台等建筑空间符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中阳台定义的均视为阳台计算。不符合阳台条件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4、对飘窗的计容防止进一步细化。第十五条规定凸出建筑物外墙面不大于0.6米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米以下的或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上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达不到前款要求的凸(飘)窗,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5、明确对避难层及结构转换层的计容规定。《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建筑中避难层及结构转换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6、鼓励建设地上立体式机动车停车楼,停车楼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7、取消超高层公共建筑100米及以上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容条款。原条款中“鼓励建设超高层公共建筑。单体建筑超过100米的商务办公、酒店、写字楼
等公共建筑,其100米及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废除。
(注:《马鞍山市经营性用地商业、办公、住宅类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暂行规定》(修订)请见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网站中“法律法规”中“安徽”)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