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印发的补偿标准适用于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居住房屋类(重置价)、地上附着物类、水产品(养殖业)类、短期生作物类、苗木花卉果树类等五大类的补偿,各类补偿按附件标准及有关说明执行。
二、在政府建设通告或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抢搭抢建的建筑物与违章建筑不列入补偿范围。
三、各类补偿标准的解释由博望区征管局负责。
四、本次印发的补偿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通知》(马博政办〔2013〕106号)和《关于调整博望区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马博政办〔2016〕8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印发前已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2016年9月24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