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8〕3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局《关于适当提高征地拆迁住房过渡费标准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
关于适当提高征地拆迁住房过渡费标准的指导意见
市国土局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成委发〔2005〕47号)精神,现就适当提高征地拆迁住房过渡费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的征地拆迁住房补偿安置工作应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拆迁安置房屋建设要提前进行,原则上不实行过渡安置。
二、确需过渡安置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员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中心城区征地拆迁住房过渡费标准应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郊区(市)县县城范围内的征地拆迁住房过渡费标准应不低于每人每月160元,县城之外的其他地方应不低于每人每月140元。具体住房过渡费标准由各区(市)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期原则上不能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过渡费要加倍发放。
三、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住房过渡费标准,保证征地拆迁农民基本居住需要。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