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处理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问题,妥善安置好被拆迁村民,经市政府同意,对《都江堰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对《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应安置人员(以下简称二、三、四、五类人员),自愿申请商业性用房进行实物安置的,征地单位在统一确定的安置房建设区域内,按照二类人员4平方米/人、三类人员8平方米/人、四类人员12平方米/人、五类人员6平方米/人的商业性用房进行安置。
第二条 选择商业性用房进行实物安置的二、三、四、五类人员不再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或生活补助费。
第三条 选择商业性用房进行实物安置的二、三、四、五类人员,每人每月120元的生活补贴费发至商业性用房移交被安置人员时止。
第四条 安置人员申请商业性用房进行实物安置的,只适用于未实施社保和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第五条 本补充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