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各分局:
为妥善解决我市市政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历年来修建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房和旧城拆迁安置房的土地遗留问题,依法保护安置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和有关文件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因实施市政建设项目,市干道建设指挥部、市统建办、市统征办等单位已修建竣工且为安置对象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房和旧城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用地。
拆迁安置房用地,由地籍调查核定为住宅用地和符合划拨条件用地的,按本意见规定直接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由地籍调查核定为商业用地的,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依本意见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
二、实施步骤
(一)拆迁安置房实施单位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包括统征批准文件,建设期间已有的报建资料(可为复印件),房屋产权资料等;委托成都市地籍事务部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负责协助地籍调查等相关事宜。
(二)成都市地籍事务部受拆迁安置房实施单位的委托,以宗地为单位,对安置房用地按以下方法进行地籍调查:
1、能形成独立宗地的用地,按现状围墙确定界线,临公共道路的按照建筑物墙角确定界线,然后按正常程序编制地籍调查表,相邻方签字认可后,按照成国土资发〔2004〕326号文件规定,依据提供的产权证面积计算土地分摊面积,形成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
2、没有明确的宗地界线,不能独立成宗的用地,实测建筑物占地面积,按照成国土资发〔2 004〕326号文件规定,依据提供的产权证面积计算土地分摊面积,形成面积核定单,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地籍事务部和拆迁安置房实施单位提供的资料,对住宅用地和符合划拨条件的用地,由综合处按宗地使用权面积(或建筑物占地面积),进行登记注册,建立相关档案,不向原用地单位颁发证书;对商业用地,须由拆迁安置房实施单位补办出让,按现行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方能按宗地(含分摊)使用权面积进行登记注册,建立宗地档案,不向原用地单位颁发证书。
市国土局将分摊登记所需资料,即宗地面积(含宗地内各用途面积、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共同使用土地面积、地下空间利用权面积),权属调查成果资料,宗地(含分摊)使用权登记注册资料,房屋产权等相关资料,提供给分局,并同时出具《拆迁安置房屋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办理通知书》,由分局直接向房屋产权人办理分摊登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城区各分局在拆迁安置房实施单位的协助下,根据地籍事务部和市局提供的分摊所需资料和《拆迁安置房屋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办理通知书》,依据成国土资发〔2004〕3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分摊登记,向拆迁安置房屋权利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权利人已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收取回原证后再发新证书)。
(五)城区各分局在工作完成后,将分摊登记成果报市局综合处,由综合处对宗地(或建筑物占地)的注册及分摊资料进行汇总归档。
2005年3月3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