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高效规范推进高新区旧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经管委会同意,现将《成都高新区旧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2014年5月28日
成都高新区旧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经2014年第11次党工委管委会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四川省《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5号)、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五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4〕6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13〕57号)的精神,加快推进高新区旧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下简称旧城改造)工作,明确工作的机制体制,规范补偿安置行为,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助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结合成都市其它城区的实践经验,现就高新区旧城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深入贯彻“立城优城”战略部署,转变方式、拉动内需,推进成都高新区“三次创业”,加快高新区旧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确保广大群众住房条件逐步改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品质不断提升。
(二)基本原则。
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因地制宜、创新推进,完善配套、同步建设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资金支持和组织实施作用,调动群众积极性。坚持综合整治与改造相结合,避免简单大拆大建,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民生改善。
二、改造范围分类和改造方式
(一)改造范围分类。
按市上统一分类,将高新区旧城改造大致分为四类:
1.Ⅰ类:项目地块规划为绿地、公建配套用地,或者地块内现有房屋经鉴定为影响安全必须拆除的危房居住区及其他建筑物。
2.Ⅱ类:项目地块内房屋系平房或低层住宅,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不成套,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居住区(含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其他建筑物。
3.Ⅲ类:项目地块内房屋建筑标准较低,配套设施不完善,基础设施落后,居住环境差的城镇旧住宅区及其他建筑物。
4.Ⅳ类: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改造范围。
(二)改造方式。
旧城改造工作要因地制宜,采取拆旧建新、改建(扩建、翻建)和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实施。旧城改造工作要最大限度地保持并维护城市空间形态和传统风貌特色,避免大拆大建。对危(旧)房集中、但不具备搬迁改造条件的,通过实施改建,调整区域内平面布局,完善、提高房屋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按照Ⅰ类、Ⅱ类、Ⅲ类顺序优先的原则,第Ⅰ类、Ⅱ类将主要采取拆旧建新的方式实施改造,第Ⅲ类主要采取改建整治的方式实施改造。根据高新区实际,以下实施意见只针对Ⅰ类、Ⅱ类拆旧建新改造项目。
三、项目确定与资金筹措
(一)项目确定及计划安排。
1.政府主导拆旧建新项目的确定。由街道办事处对辖区范围内棚户区、危旧房现状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根据轻重缓急和业主意向,组织拟改造项目范围内2/3以上住户签字同意后,填写《旧城改造项目申报表》报规划建设局。规划建设局核实研究城市规划、项目改造可行性及改造类别后,报成都高新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并列入旧城改造年度计划。
2.企事业单位自主进行拆旧建新旧城改造项目的确定。由企事业单位向规划建设局提出申报,经规划、项目可行性及改造类别论证后,由规划建设局报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并纳入旧城改造年度计划。
(二)资金筹措及监管。
高新区政府投资的旧城改造项目,改造资金由财政局统一负责筹集、安排,融资成本不得高于同期金融机构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利息。企事业单位自主进行旧城改造的项目,改造资金自筹解决。
旧城改造工作除直接产生的补偿安置费外,进入成本的费用还包括从项目启动开始产生的前期工作费用、劳务派遣费用和综合管理费用。其中前期工作费用指为确定投资规模和补偿安置额度产生的前期费用,包括城市设计方案、控规论证、确界放线、地形图晒图、测绘评估、总平图设计费用等。劳务派遣费用指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费用,包括调查摸底、协商谈判等具体工作中产生的劳务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比选、招投标方式确定。综合管理费用指在项目改造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工作费用和项目办公费等。
高新区政府投资的旧城改造项目资金须在规划建设局和财政局协商确定的专户上封闭使用,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财政局根据规划建设局提出的旧城改造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时落实到位资金。规划建设局负责项目资金专项使用和管理。项目结束后,由审计局负责项目专项审计。
四、项目实施体制与机制
高新区旧城改造工作由规划建设局作为改造部门负责牵头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参与,针对不同项目确定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对于位于金融城公司、兴城公司范围内的旧城改造项目,由金融城公司、兴城公司作为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对于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单位补偿或用地置换搬迁的,由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对于以房屋征收方式实施的非经营性用地旧城改造项目,由高新区征收事务办公室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况且需要实施居民搬迁、拆除旧房、政府收回土地进行招拍挂出让或建设公共配套设施的旧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企事业单位自主实施旧城改造的项目,由该企事业单位作为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五、项目启动与终止
已列入高新区旧城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在年度内组织区域内的住户(单位)现场抽取房屋评估机构对改造房屋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和本办法的规定拟订项目的补偿方案。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评估报告(预评估报告或整体评估报告)报规划建设局,由规划建设局审查并转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备案后进行公示。改造项目的补偿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并报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审查后,由领导小组审定,补偿方案还应上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审核确认。
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领导小组审定的,并经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审核确认的补偿方案在改造区域内公示1个月。经绝大多数住户同意的补偿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所有住户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比例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95%的,模拟搬迁程序自动终止;达到95%以上的,可组织继续实施;签约率达到100%后,方可实施搬迁。
六、规范补偿行为
高新区内旧城改造项目的搬迁补偿工作应充分尊重群众改造意愿,优先安排资金对改造意愿强烈、基础设施落后的区域进行改造。确保条件成熟一个,改造一个。旧城改造项目各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13〕57号)规定的标准和执行办法制定补偿方案,不得增减补偿项目,不得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
旧城改造的实施单位应当推行阳光操作,及时将旧城改造工作的相关信息在改造范围内进行公布,将补偿工作公开化、透明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政策一视同仁,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应设立并公开改造牵头部门和实施单位两级投诉电话,对改造范围内居民住户(单位)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
旧城改造补偿协议生效后,规划建设局应当及时将补偿协议在成都市房屋征收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以获取补偿备案号。改造范围内居民可根据补偿协议备案号办理房屋注销登记、限购审核及经费优惠等有关事宜。
七、配套支持政策
(一)财税政策。财政局每年根据高新区政府投资的旧城改造资金需求计划,加大财政统筹力度,调整支出结构,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加大对旧城改造的资金投入。
高新区管委会、高投集团公司剩余房源,可按规定转为安置用房。安置房、公建配套、基础设施等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新建安置房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执行。
(二)用地政策。旧城改造整理出来的土地需出让的,应以招拍挂方式供地。旧城改造项目涉及土地置换的,按照公平原则,经协商可采取等价置换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的方式进行处置。安置房用地应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三)规划政策。Ⅰ类、Ⅱ类旧城改造项目,原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二类住宅用地,并属于第三分区的,容积率按4.0执行,其他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在制定实施规划时,改造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应当进行优化设计,在符合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可采取叠建的方式。
(四)住房保障。改造范围内居民原私有住宅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不低于48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免收48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可凭房屋补偿协议再新购普通商品住房,货币补偿款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凭房屋补偿协议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但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八、后期监督管理
旧城改造实施单位应当对改造项目现场综合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杜绝房屋空置期间和拆除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做好房屋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以及空地闲置期的维护管理、环境综合整治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及房屋拆除工作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当向规划建设局申报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此意见还将转报市房管局作为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开发建设的各项审批手续的依据。
九、组织保障
(一)强化统筹协调。成都高新区旧城改造工作由成都高新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成员单位全面统筹推进。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旧城改造政策措施,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审批旧城改造计划和工作方案,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决策,整体有序推进全区旧城改造各项工作,并承担计划编制、政策指导、方案审核、监督管理、协调督促的职责。各实施单位要建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为有效推进高新区旧城改造工作提供保障。
(二)加强督促检查。管委会目督、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实施进度滞后、任务未完成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追究责任。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审计和监察,确保旧城改造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十、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4年。
(二)本实施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5月28日印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