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于2014年5月28日印发了《成都高新区旧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改造范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给出明确界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以改扩建方式同时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管网线路改造、房屋功能完善、风貌塑造的综合整治项目,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国有林业基层单位棚户区(危旧房),以及具备棚户区特征的小城镇危旧房,将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改造类型。
高新区旧城改造大致分为四类:
1、Ⅰ类:项目地块规划为绿地、公建配套用地,或者地块内现有房屋经鉴定为影响安全必须拆除的危房居住区及其他建筑物。
2、Ⅱ类:项目地块内房屋系平房或低层住宅,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不成套,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居住区(含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其他建筑物。
3、Ⅲ类:项目地块内房屋建筑标准较低,配套设施不完善,基础设施落后,居住环境差的城镇旧住宅区及其他建筑物。
4、Ⅳ类: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改造范围。
三、改造方式。
高新区旧城改造工作主要采取拆旧建新、改建(扩建、翻建)和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实施。旧城改造工作要最大限度地保持并维护城市空间形态和传统风貌特色,避免大拆大建。对危(旧)房集中、但不具备搬迁改造条件的,通过实施改建,调整区域内平面布局,完善、提高房屋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按照Ⅰ类、Ⅱ类、Ⅲ类顺序优先的原则,第Ⅰ类、Ⅱ类主要采取拆旧建新的方式实施改造,第Ⅲ类主要采取改建整治的方式实施改造。根据高新区实际,《意见》的相关规定只针对Ⅰ类、Ⅱ类拆旧建新改造项目。
四、实施单位确定。
高新区旧城改造工作由规划建设局作为改造部门负责牵头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参与,针对不同项目确定具体项目实施单位。
对于位于金融城公司、兴城公司范围内的旧城改造项目,由金融城公司、兴城公司作为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对于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单位补偿或用地置换搬迁的,由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对于以房屋征收方式实施的非经营性用地旧城改造项目,由高新区征收事务办公室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况且需要实施居民搬迁、拆除旧房、政府收回土地进行招拍挂出让或建设公共配套设施的旧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企事业单位自主实施旧城改造的项目,由该企事业单位作为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五、实施程序。
1、摸底调查。
高新区政府主导拆旧建新的项目,首先由街道办事处对辖区范围内棚户区、危旧房现状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2、征求意见。
街道办事处根据轻重缓急和业主意向,组织拟改造项目范围内2/3以上住户签字同意后,填写《旧城改造项目申报表》报规划建设局。
3、列入年度计划。
规划建设局核实研究城市规划和项目改造可行性后,报成都高新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并列入旧城改造年度计划。
4、组织评估。
已列入高新区旧城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在年度内组织区域内的住户(单位)召开动员大会,并现场抽取房屋评估机构对改造房屋进行评估。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评估报告(预评估报告或整体评估报告)报规划建设局,由规划建设局审查并转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备案后进行公示。
5、拟定方案。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评估结果和本办法的规定拟订项目的补偿方案。改造项目的补偿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并报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审查后,由领导小组审定,补偿方案还应上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审核确认。
6、公示方案。
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领导小组审定的,并经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审核确认的补偿方案在改造区域内公示1个月。
7、签订协议。
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住户签订《模拟搬迁协议》。
8、组织搬迁。
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比例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95%的,模拟搬迁程序自动终止;达到95%以上的,可组织继续实施;签约率达到100%后,方可实施搬迁。
六、改造资金。
高新区政府投资的旧城改造项目,改造资金由财政局统一负责筹集、安排,融资成本不得高于同期金融机构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利息。企事业单位自主进行旧城改造的项目,改造资金自筹解决。
高新区政府投资的旧城改造项目资金须在规划建设局和财政局协商确定的专户上封闭使用,实行专账核算。财政局根据规划建设局提出的旧城改造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时落实到位资金。规划建设局负责项目资金专项使用和管理。项目结束后,由审计局负责项目专项审计。
七、补偿标准。
高新区内旧城改造项目的搬迁补偿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改造意愿,将优先安排资金对改造意愿强烈、基础设施落后的区域进行改造。确保条件成熟一个,改造一个。旧城改造项目各实施单位将严格按照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13〕57号)规定的标准和执行办法制定补偿方案,不得增减补偿项目,不得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
八、阳光操作。
1、公示相关信息。
旧城改造的实施单位应当推行阳光操作,及时将旧城改造工作的相关信息在改造范围内进行公布,将补偿工作公开化、透明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政策一视同仁,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2、投诉电话。
旧城改造的实施单位还应设立并公开改造牵头部门和实施单位两级投诉电话,对改造范围内居民住户(单位)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
九、住房保障措施。
1、改造范围内居民原私有住宅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不低于48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免收48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
2、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可凭房屋补偿协议再新购普通商品住房,货币补偿款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3、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凭房屋补偿协议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但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4、对不能享受安置还房(征收补偿)又无力购(建)安置住房的困难群众,可依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