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产业功能区,区属各国有公司:
《金牛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 11月12日
金牛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保障工程,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力度,健全决策机制,提升运作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五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4﹞6号)和《关于印发成都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4﹞127号)精神为依据。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范围按照实际情况分为以下四类:
Ⅰ类:项目地块为绿地、公建配套用地,或者地块内现有房屋经鉴定为影响安全必须拆除的危房居住区及其他建筑物。
Ⅱ类:项目地块内房屋系平房或低层住宅,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不成套,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居住区(含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其他建筑物。
Ⅲ类:项目地块内房屋建筑标准较低,配套设施不完善,基础设施落后,居住环境差的场镇旧住宅区及其他建筑物。
Ⅳ类: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改造范围。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依法搬迁”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实行计划管理。按照《成都市2013—2017棚户区改造实施规划》,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贷款资金实施改造。
对未纳入《成都市2013—2017棚户区改造实施规划》,确有改造需求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区域,由街道办事处向区棚改中心报送改造申请,区房管局(区棚改中心)牵头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及成本分析进行研究论证,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纳入改造计划。
第三章 项目的决策及组织保障
第六条 项目的启动,需在项目取得贷款批复后,由区房管局(区棚改中心)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
第七条 成立金牛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棚改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目督办、区北改办、区房管局(区棚改中心)、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建交局、规划金牛分局、国土金牛分局、区上市办、公安金牛分局、区地税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局、区教育局、区城管园林局、区信访局、区统建办、区属各国有公司及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区政府授权区棚改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项目计划和方案,统筹协调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棚改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区棚改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八条 重大棚改项目,经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成立由所在功能区分管区领导任指挥长,相关部门和街道为成员单位的项目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具体工作,研究解决项目具体问题,综合协调项目推进。
第九条 区房管局(区棚改中心)为棚户区改造的牵头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区棚改领导小组决策、协调和检查各项工作推进情况。
项目业主由领导小组指定区属国有公司或区统建办担任,负责项目立项、规划调整、资金使用、土地出让等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由区棚改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担任,负责项目搬迁安置、征收系统录入、拆除打围、安置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工作。
区棚改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补偿安置方案》由项目业主和项目实施单位参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共同制定。经区房管局(区棚改中心)初审并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报市房管局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项目采取附条件协议搬迁模式实施改造。即在规定签约期内,达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率,则《附条件协议搬迁改造项目补偿安置合同》生效,签约未达到规定比例,则项目终止。项目范围内房屋腾退完毕并移交后,对被搬迁人实施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项目签约生效后,由项目业主报区发改局申请立项,区发改局根据区政府相关会议纪要办理立项手续,并出具立项批复。
第十三条 区内存量房源的权属单位提供房源明细资料,区房管局(区棚改中心)对房源使用实施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区“四改六治理”棚户区改造推进小组《关于印发成都市金牛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搬迁工作劳务外包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棚推发〔2015〕1号)要求,公开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外包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改造实施工作实行同步管理,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参照市、区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系统完整。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原则上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实施改造。贷款资金的申请、使用、偿还、监督管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4〕127号)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区房管局(区棚改中心)根据贷款资金额度,统一申报项目。项目业主、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协助区房管局(区棚改中心)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配合做好贷款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于每季度最后一月向区棚改中心报送下一季度用款申请,经区房管局(区棚改中心)审核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上报市房管局。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负责土地上市相关工作,核算项目成本,明确宗地出让起始价,上报区土地综合管理和城乡规划协调小组工作会审定。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负责,规划金牛分局配合,按照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充分考虑公建配套设施等实际需求,做好项目规划调整和优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宗地达到净用地出让条件,经营性用地依法公开出让,非经营性用地按有关规定移交实施建设。土地出让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区政府申报对项目土地整理成本进行决算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房管局(区棚改中心)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