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产业功能区,区属各国有公司:
《金牛区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协商收回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金牛区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协商收回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设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盘活工业用地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内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金牛府发〔2015〕1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用地协商收回是指为实现高效利用工业用地资源目标,依法通过协商方式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或解除工业用地招商协议的行为。
第三条 工业用地协商收回工作按照“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协商自愿”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主体和范围
第四条 金牛区人民政府为协商收回工业用地的主体,指定成都市鑫金工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金工投公司)作为实施单位,具体开展工业用地协商收回工作。
第五条 范围
(一)协商方式收回工业用地范围。
1.已出让已建或在建工业用地;
2.已出让未建工业用地。
(二)解除工业用地招商协议范围。
1.已签招商协议、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已建或在建工业用地;
2.已签招商协议、未办理供地手续的未建工业用地。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前期论证
金牛高管委会同鑫金工投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土地使用权人意愿,对拟协商收回土地进行前期论证,形成工作计划。
第七条 调查审核
金牛高管委、鑫金工投公司会同相关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以下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一)工业用地协商收回意愿调查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有效的建筑手续(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
(四)单位资质材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进行收回协商的书面意见;
(六)办理质押、抵押和被查封等情况说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评估
鑫金工投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拟协商收回工业用地的土地、地面建(构)筑物及其他相关成本等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九条 方案预审
鑫金工投公司在评估结果范围内与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形成协商收回方案。金牛高管委负责对收回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和收回方案提交土地协商收回工作预审会进行预审查。
土地协商收回工作预审会由功能区分管负责同志召集,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金融办)、区审计局、区房管局、金牛高管委、区法制政务办、国土金牛分局、规划金牛分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鑫金工投公司参加,会议以纪要形式形成预审结论。
第十条 方案审批
金牛高管委将协商收回方案、预审会会议纪要报金牛区土地综合管理和城乡规划协调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和实施
协商收回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鑫金工投公司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商收回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回款。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和房屋权证注销手续。后期管理由鑫金工投公司负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
(一)政府土地出让收入;
(二)鑫金工投公司自有资金和融资;
(三)区政府批准可用于工业用地协商收回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土地协商收回资金纳入鑫金工投公司专账管理。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 国土金牛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工业用地协商收回工作;负责权属复核和协调注销国土证。
第十五条 金牛高管委负责牵头协调工业用地协商收回工作;负责前期论证和编制工作计划;负责土地使用权人意愿调查和收取资料;负责解除招商协议。
第十六条 鑫金工投公司参与前期论证和编制工作计划;负责合同条款的谈判,形成协商收回方案;负责合同签订和执行;参与解除招商协议工作。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金融办)负责资金的统筹;负责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负责全程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对协商收回土地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区经科局、区房管局、区法制政务办、规划金牛分局、属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金牛高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