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我区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了《双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双府发〔2010〕25号),对于推动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近年来,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办理参保过程中出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实际缴费标准
2016年1月1日以后的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个人实际缴费标准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个人承担部分的70%缴纳,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2016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部分的缴费基数以2016年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确定。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再次调整时,个人实际缴费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二、调整全员参保后再次征地的参保办法
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员参保的征地项目,全员参保项目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0.3亩、征地后<0.3亩的社,该社以后被再次征地时,应保未保人员按原全员参保项目的征地时间、年龄界定和缴费标准办理参保。在被再次征地时,依法新增的16周岁以上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按比例参保,计算公式为:参保名额=征用耕地面积÷全员参保时剩余耕地面积×全员参保后依法新增的16周岁以上集体经济组织人数。剩余耕地被多次征收的,耕地被征收完毕时参保名额为:全员参保后依法新增的16周岁以上集体经济组织人数减去全员参保后历次征地依法新增人员的参保名额。
三、规范新增人员参保,统一基本养老金起始领取时间
(一)以征地时间为准,征地时间以后落户人员不得纳入该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参保范围。
(二)以全员参保项目的征地时间为准,全员参保后,依法新增的16周岁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纳入参保范围,其余新增人员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参保范围。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从参保次月起开始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进一步规范程序,严格审查,落实责任
本通知下发后,各镇(街道)要按照《双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双府发〔2010〕25号)和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参保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参保程序组织参保;区国土、人社、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审核关;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监督,确保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五、其他事项
(一)我区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3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