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毗河一期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川府函〔2011〕80号)要求,为确保毗河供水一期工程前期工作顺利进行,避免重复建设,现就毗河供水一期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1年4月13日起,毗河供水一期工程水库淹没枢纽工程及渠系工程建设区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一)苟家滩引水枢纽闸址以上水库淹没涉及的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崇义村、万和村、桂林村,三河街道长龙社区海拔高程484.2米以下地区及相应的回水淹没区范围以内。
(二)苟家滩引水枢纽工程涉及的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崇义村、万和村、桂林村,三河街道长龙社区,泰兴镇凉水社区及沿毗河河岸地区核定标明的施工红线范围以内。
(三)渠系工程(含总干渠、干渠、充水渠及支渠)建设区涉及的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凉水社区,木兰镇木兰村、红石村、分水村、永宁村、石马村,石板滩镇东风社区、新农村、集体村、土城村、建设村、黄果村、长林村、石桩村核定标明的施工红线范围内。
在以上区域范围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其它设施,不得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上述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并按规章处理。
在上述区域内人口自然增长严格按照四川省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人口机械增长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在规定时间以后自行入住的人口以及上述区域内无户籍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
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强行在上述区域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