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青白江区实际,在征询了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国土局、区规划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意见的基础上,区农林局对《成都市青白江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青府办发〔2011〕70号)进行修订,拟定了《成都市青白江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管理职责。明确区农林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规划局、区国土局、区财政局、乡镇(街道)工作职责。
(二)明确管理分类。畜禽养殖按照规模养殖场、规模以下养殖场和散养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三)明确养殖区域。对畜禽养殖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四)明确新建条件。新建、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办理。
(五)明确治污要求。养殖场(户)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建设治污设施,并配备种植业用地。
(六)明确违法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级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成都市青白江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青府办发〔2011〕70号)同时废止。
2015年6月12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