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区政府办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旧城改造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现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3月20日成府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项目乡镇和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旧城改造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经区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旧城改造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形式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界定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按照国务院、省、市法规政策规定,区政府为征收主体,负责全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区房管局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部门负责相关政策指导、方案审查、程序监督和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承担征收补偿相关工作;政府平台公司可作为委托实施单位,承担征收补偿具体工作;区发改、规划、建设、国土地、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工作。
(二)规范征收工作具体流程
1.实施房屋征收必须进行意愿征询。启动征收程序前,必须征求房屋所有权人意见,总户数超过95%且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超过2/3所有权人同意的,才能纳入改造范围。
2.把模拟搬迁作为房屋征收重要环节。进行旧城棚户区改造,将模拟搬迁作为重要程序,征收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协议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签约比例达到95%以上,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生效,签约比例达不到95%的,终止征收工作。
(三)明确补偿项目,严格补偿标准
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由“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和提前搬迁奖励”五部分组成,对各项补偿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1.房屋补偿费
(1) 实行货币补偿的,以评估价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2)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套内面积相互补差,被征收人一次付清差价款的,优惠差价款的30%;被征收房屋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按不低于50平方米面积提供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面积低于50平方米,被征收人他处无住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不低于50平方米面积提供安置房,被征收人可不支付50平方米内房屋补差款。
(3)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相互补差,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差价款的20%。
(4)征收直管公有住宅,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符合住保条件的承租户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对承租人按《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办理。
2.政策性补偿费
明确了政策性补偿费用构成为:电话移机、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对费用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
3.政策性补助费
明确政策性补助费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及其数额标准。
4.政策性补贴
明确政策性补贴为购房补贴和物管补贴及其补贴数额标准。
5.提前搬迁奖励
按规定时间签订补偿协议并腾退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每户不超过5万元的户奖和楼栋腾退奖(户奖和楼栋腾退奖数额由实施单位制定),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300元的面积奖。
三、其他事项
(一)协议搬迁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启动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有政策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五年。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