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土地市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2号)精神,我市对都江堰市城区及16个乡镇(片区)国有建设用地范围进行了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编制成果已分别由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和原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验收通过。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研究决定,现将相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新一轮都江堰市城区及16个乡镇(片区)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2016年公布的《关于公布实施2016年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有关事宜的通知》(都府发〔2016〕14号)中的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和2017年公布的《关于同意暂不调整都江堰市城区及16个乡镇(片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批复》(都府土〔2017〕21号)同时废止。
二、2019年2月28日前已正式受理地籍前置调查、签订出让合同、土地用途变更、竣工换证等涉及应用基准地价的业务件,按照上轮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执行。
特此通知。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5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