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按照四川省、成都市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为有效解决全市受地质灾害威胁户永久性避险搬迁安置问题,最大限度保护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起草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避险搬迁安置项目任务的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9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达2017年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避险搬迁目标任务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7〕20号)、都江堰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地质灾害主动避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都地灾发〔2016〕1号)、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议事纪要》(42)、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都江堰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都办发〔2017〕16号)和《全市受地质灾害威胁户永久性避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试行)》(都办发〔2014〕104号),经市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多次研究讨论,形成了现在出台的《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已纳入我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数据库内,需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人员。
(二)安置方式
永久性避险搬迁采取货币安置、政府提供房源(含现房和新建房)安置、零星散户自建房安置等方式,参与户选择其一。
(三)关于部门职责
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危改中心、市土储中心、市国有企业、市新居办、市农林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相关乡镇(街道)等按照各自相关职能职责加快推进,确保地质灾害永久性避险搬迁有序开展。
四、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