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危旧房改造项目征收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都江堰市危旧房改造项目征收工作流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5日
都江堰市危旧房改造项目征收工作流程
为规范都江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成都市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申请启动模拟搬迁
市房管局根据危旧房改造年度计划,按照项目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向市人民政府申报房屋征收范围和启动模拟搬迁的申请。
二、发布模拟搬迁公告
市人民政府同意房屋征收范围和启动模拟搬迁后,由市房管局在改造范围发布模拟搬迁公告,公布模拟搬迁实施单位、模拟搬迁期限、改造范围、启动条件、工作步骤、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同步完成实施单位委托办理。
三、调查登记
实施单位对居民的改造意愿进行调查,并对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登记情况报市危改中心录入“危旧房改造登记系统”。
四、公布调查登记情况
市房管局或市房管局委托实施单位及时公布调查登记结果和改造意愿调查结果。改造范围内居民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市房管局提出。同意改造户数未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的,市房管局终止模拟搬迁。
五、选定评估机构
同意改造户数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且其房屋总面积达到改造项目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实施单位组织改造范围内居民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安置房屋及改造范围内房屋进行初次评估,协商期限不少于15日;协商不成的,由实施单位组织改造范围内居民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确定后评估机构报市危改中心录入“危旧房改造登记系统”。
六、初次评估
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相关评估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工作,并按规定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报市危改中心录入“危旧房改造登记系统”。
七、方案征询
实施单位根据调查登记和评估结果拟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在改造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改造范围内95%以上户数认为模拟搬迁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由实施单位报市房管局,市房管局组织召开由居民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后的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应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及时公布,提前搬迁奖励的期限从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实施单位将模拟搬迁补偿方案报市房管局备案,市房管局同步将模拟搬迁补偿方案报成都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进行电子备案。
八、风险评估
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市信访局、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改造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报市房管局备案。
九、签订协议
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模拟搬迁协议。在此过程中,市房管局及实施单位应加强宣传解释,市房管局征收投诉中心应主动介入,现场公布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并妥善处置居民投诉。
十、公布签约情况及相应结果
实施单位将模拟搬迁协议的签订情况以及相应结果等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模拟搬迁期限内,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的,实施单位报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即作为征收补偿方案,模拟搬迁协议生效并与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达到100%的,实施单位报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不足95%的,市房管局作出终止模拟搬迁决定并及时公告。
十一、申请征收决定
实施单位报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申请。申请时,市房管局应提交市发改局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市规划局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十二、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市人民政府对市房管局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征收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房管局可根据需要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征收评估
进行初次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参照前期评估的查勘情况和测算结果,出具安置房屋及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实施单位将评估结果报市危改中心录入“危旧房改造登记系统”,并报市房管局备案,市房管局报成都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进行电子备案。
征收评估结果与初次评估结果出现差异的,被征收房屋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价格,安置房屋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价格。
十四、补偿决定
市房管局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房管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十五、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裁执分离的原则,确定强制执行实施单位。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