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基本原则
征地拆迁工作遵循“依法征收、公正透明、部门联动”的原则。
三、补偿安置政策
(一)统一征地补偿
1.统一征地年产值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
统一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照成都市制定并经省政府批准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青苗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0%计算。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经批准并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征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3.人均耕地计算标准
人均耕地的计算采用该集体经济组织征地时实有总耕地面积除以征地时在册的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数。计算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必须将已在城镇安置人员扣除。
4.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计算标准
应在城镇安置人员数量的计算采用征地总面积除以本次征地前人均集体土地面积。计算人均集体土地面积时必须将已在城镇安置人员扣除,只计算征地时在册的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规范地上附着物补偿程序及标准
1.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按照征地范围线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11〕66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调查登记。封户调查登记通知之日起,征地范围线内抢种、抢栽的树竹木,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在调查登记中明确以户为单位,其家庭成员需委托户主对调查登记数据进行确认。调查登记工作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确认。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成都市制定并经省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没有对应标准的参照执行。
对户籍不在征地范围内,并且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人员以继承、赠与等合法方式取得的房屋,一律采取货币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照成都市制定并经省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双倍执行。
集体土地上用于营业门市的住宅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含农家乐)的地上附着物按成都市制定并经省政府批准补偿标准执行,拆迁的损失费(含搬运损耗及水、电等设施迁改费用,搬迁费用和停工损失等)结合工商、税收等情况,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核定补偿。
3.沟渠路、杆管线等补偿标准。由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并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调查核实资产权属后,核定其补偿费用并组织实施迁改。
4.搬运误工费及奖励标准。
搬运误工费:征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有房户,搬运误工费统一按1000元/人(含非农家庭成员)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奖励标准:征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有房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地上附着物拆迁的,乡镇(街道)可以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住房安置对象给予不超过2万元/人的奖励,涉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有房户奖励不超过1000元/人;仅有地上附着物的无房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的,给予不超过1200元/户的奖励。
(三)住房安置方式及标准
1.安置方式及区域
住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安置、现房安置(含政府现有存量房源和新建安置房)以及统规自建三种安置方式,不再进行商业用房安置。
征地拆迁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采取货币安置和现房安置,鼓励货币安置,不得以统规自建方式安置。
征地拆迁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线型工程等项目,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根据各乡镇(街道)的具体情况,结合土地整理政策,采取统规自建安置,也可结合小城镇改造实施异地现房或货币安置。
2.安置标准
被安置对象按照建筑面积人均35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安置。其人均35平方米在原有住宅面积中抵扣,抵扣面积从原有房屋中作价最高的房屋由高到低开始扣减直至达到该户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按照不同结构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予以住房安置,原有住宅不予补偿。
现房安置根据被拆迁户的意愿选择政府存量房源或新建安置房安置时,分配安置房面积与应安置面积有差异的,按市人民政府确定标准进行结算。
货币安置单价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根据区域情况,可采取购房券方式实施货币安置,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统规自建安置对原房屋不实施抵扣。安置区人均用地规模按不同区域集镇、中心村的规划要求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含农房占地、小区道路、绿化、公共公用设施等)。其中安置房占地按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供给,安置房修建须符合建设规划相关要求。
3.过渡费标准
选择现房安置的应安置人员按照协议约定的人数予以过渡,过渡期在1年以内的,过渡费为160元/人·月;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过渡费为320元/人·月。统规自建过渡费按12个月包干。选择货币安置的不予发放过渡费。省、成都市有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保
被征地农民社保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执行。省、成都市有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城镇安置人员指标核定工作;乡镇(街道)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组织协调和社保资料组卷及人员信息审查等工作,具体参保人员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公示确定;辖区派出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人口信息基础资料,办理应城镇安置人员的转户手续;市社保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关系接续和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政府社保资金的筹措及监管。
四、保障机制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国土工作副市长任组长,对应项目牵头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社局、审计局、经信局、房管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发局、交通运输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征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安排、组织协调和研究决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就实施单位提请研究的事项,结合实际制定落实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配套制度。市人民政府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二)明确主体
市人民政府作为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征收的责任主体,批后实施实行部门联动,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三)经费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资金需求方案,由筹资单位备齐相关资金,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资金需求。
(四)依法强制搬迁
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拆迁;逾期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特此通知。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