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动城镇发展,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5〕101号)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在征求县目督办、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规划局、县房管局、县审计局、县法制办、县司法局、县商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乡镇意见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补偿标准
实施旧城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旧城改造项目,需要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并给予补偿的,统一纳入房屋征收管理体系。
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以及提前搬迁奖励实行按户发放。单位所有和私有房屋按权属证书认定。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直管公房按公房租赁合同或其他租赁证明认定。
对直管公有房屋实施改造的,为保障承租人利益,房屋产权人对承租人可参照自愿放弃承租或继续承租的方式进行安置。
承租人租住期间产生的装修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确定,应当补偿给承租户。
第二部分:过渡期限及超期过渡费发放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从签订安置补偿合同并腾空原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交付次月止。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按月及时发放。
第三部分:房屋面积认定
房屋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实施单位委托具备测绘资质并在市房管部门开展房产测绘成果应用业务的测绘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对具备竣工验收手续等相关审批文件、未擅自改建或扩建的房屋,实施单位对实际测量增加的面积可参照改造范围内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四部分:住改商房屋的补偿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住宅的,按照住宅认定并给予补偿。改造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营业使用的,经县政府组织认定,可给予一定的经营损失补偿。
第五部分:附属设施的补偿
附属设施补偿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第六部分: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
县政府本着依法行政、尊重历史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和处理结果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 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部分:共有房屋的安置
对共有产权房屋实行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使用的共有人进行安置,对其他共有人不予安置,安置房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第八部分:住房保障规定
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条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不低于50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房屋所有权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另行结算。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原房屋评估单价乘以不足50平方米建筑面积差额部分另行给予补偿。
三、有效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单位: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