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切实做好全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有效地改善群众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5〕21号)有关要求,结合金堂县实际,起草了《金堂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征求征求县法制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县民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意见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金堂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定义、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工作模式。基本原则为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公平透明,竞争择优。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活动。
二是明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并明确了承接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是明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购买内容及资金来源。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设施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所需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四是明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购买程序。严格按照确定项目、公告信息、确定主体、签订合同、履约管理、评价验收等程序进行。
五是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及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具体职责分工及监督管理。
三、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解读单位: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