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统筹整合住房保障资源,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市房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政府主导、分档保障”和“三统一”原则,即“统一房源建设和筹集、统一申请受理和审核流程、统一配租和后期管理”。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邛崃市区域内城乡中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方式。并轨运行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为家庭、单身和单位统一组织三种方式: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以家庭类别申请的,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主申请人或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主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来我市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单位组织申请的,用工单位组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及职工家庭集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工单位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及职工家庭为居住人。同一单位有3人及以上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必须通过单位统一组织申请。
家庭申请、单身申请两种方式,仅限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申请条件。申请家庭应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财产、住房等基本情况,符合中低收入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且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租赁我市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家庭人口应当为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应当具有临邛街道或文君街道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年满35周岁(成年孤儿,不受此年龄限制)。申请家庭为中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成员须在临邛街道、文君街道辖区无自有产权房(含父母、子女自有产权房);申请家庭为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须在16平方米以下。
(二)申请人为新就业职工、进城农民工(包括其他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临邛街道或文君街道辖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含6个月),在临邛街道、文君街道辖区内无自有产权房;单身申请的,不受年满35周岁年龄限制。
第六条 家庭中低、低收入线标准。2017年我市家庭低收入线为年收入3万元(含3万元)以下,个人年收入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中低收入线为家庭年收入7万元(含7万元)以下,个人年收入4万元(含4万元)以下,家庭收入线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变化,每三年调整一次并由市房管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年龄或收入限制。
第八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公告发布之日前3年内没有转让过房产(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公告发布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已享受其它住房保障且未退出的(包括家庭成员);
(二)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
第三章 申请、审核、公示程序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和个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及要件
(一)具有临邛街道或文君街道辖区户籍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原件及复印件、诚信申报书面承诺。
新就业职工、进城农民工(包括其他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收入证明(有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诚信申报书面承诺。
单位组织申请的,用工单位向单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正式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邛崃市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职工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书原件等。
二、受理及审核
(一)对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街道办(社区)接到申请后,负责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符合廉租租金标准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基本信息传送至市民政局低收入比对系统,市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市房管局对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并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邛崃市公众信息网、《今日邛崃报》及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申请廉租租金标准的条件:家庭年收入低于3万元(含3万元),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临邛街道、文君街道户籍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成年孤儿,不受此年龄限制)、个人年收入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临邛街道或文君街道户籍单身居民。
(二)对其他保障的对象,街道办(社区)在接到申请后,负责对申请对象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市房管局对申请对象在临邛街道、文君街道辖区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通过比对公积金缴交信息、社保信息等对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邛崃市公众信息网、《今日邛崃报》及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三)外来务工申请对象,由用工单位所在街道办及村(社区)负责受理和初审,工业园区企业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受理和初审;市房管局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邛崃市公众信息网、《今日邛崃报》及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四)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经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等公示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管局最终确认申请对象保障资格。认定不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局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
(五)申请对象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向市房管局申请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对象。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一条 轮候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原则,按取得保障资格的时间先后顺序分批次进行轮候。在同批次轮候对象中,根据申请对象的困难程度,按照年度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低保对象、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低收入对象和符合保障条件的中等收入以下对象,分批次配租。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可申请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发放至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之日止。
第十二条 户型分配原则。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单身家庭选择户型为一室的住房,合租申请及两人以上申请家庭选择户型为两室的住房。
第十三条 优先分配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抽签配租: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二)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三)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
(四)计生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
(六)由民政部门认定的成年孤儿;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优先对象。
对优先配租的二级以上下肢体、精神或智力、视力残疾人特殊困难家庭尽可能安排三层以下房屋。其他优先配租的家庭按照抽签程序参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抽签安置。
二级以上单身重度残疾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四条 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异化租金,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按照廉租租金标准、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评估价格的70%、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评估价格的80%三档执行;符合保障条件的进城农民工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评估价格的50%标准缴纳。
(一)廉租租金标准由市房管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并适时调整。按照《邛崃市调整廉租住房有关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邛房发〔2015〕106号),2017年度廉租租金标准为2元/㎡·月。
(二)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由市房管局委托评估公司评估,每三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按照《邛崃市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邛房发〔2015〕113号),2017年度年收入7万元以下(含7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80%确定;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70%确定;符合保障条件的进城农民工按市场租金50%的标准缴纳。
(三)公租房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房管局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每三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四)对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可实行租金减免,减免比例及标准由市房管局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五)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租金管理。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十六条 并轨运行后,已配租的廉租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租赁期限内仍按原租金标准执行。租赁期满,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标准调整租金,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保障;年度审核或动态管理时,由于经济收入、住房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解除租赁合同,限期收回住房重新分配。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实行市场化管理,承租家庭(个人)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对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可在已定物业价格的基础上实行物业费补贴,具体物业管理费补贴标准由市房管局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统一合同签订和资格复审
(一)并轨运行后,已配租入住和尚未配租的廉租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签订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合同期3年,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
(二)租赁期届满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合同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资格复核申请。经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租赁总年限不超过6年;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租赁总年限可延长。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承租期间因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街道办(社区)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复核,并根据相应的条件调整租金及住房标准。
第十九条 建立梯度退出制度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收入条件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根据收入情况相应调整租金档次。
非廉租房租金标准保障对象资格复核后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按照廉租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非廉租房租金标准保障对象资格复核后,复核结果与原来享受的市场租金档次不一致的,由市房管局重新确定租金档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7.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8.租赁期间,由于收入、住房等因素发生变化,经查实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9.租赁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的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10.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11.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三)承租家庭有困难暂时无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并经市房管局同意,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缴纳。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房管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市房管局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收回住房,按同类住房市场租金追缴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租金,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我市住房保障: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用途、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四)欠缴租金或其它应由使用人承担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公共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保障分配期间,放弃分配资格的;
(二)配租后15日内未签订公共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公共租赁合同后,放弃租赁住房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放弃承租资格的。
第二十三条 市房管局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原《邛崃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邛房发〔2014〕54号)废止。
第二十六条 我市此前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成都市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成都市新规定执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