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府办发〔2014〕23号
金堂县棚户区改造
采购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自2014年起以来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棚改项目)采购存量安置房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 县房管局是棚改项目安置房采购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安置房采购相关政策,指导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安置房采购工作,负责安置房采购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房管局负责建立我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库。棚改项目启动后根据被搬迁住户选择安置房的结果由采购实施主体进行采购。采购主体也可根据安置对象意愿在项目启动时采购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使用。
第五条 棚改项目实施单位是安置房采购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本棚改项目安置房采购计划、资金需求计划,具体实施采购工作,包括采购对象及采购方式的确定、合同签订、资金支付、房源验收及安置等工作。
第二章 安置房房源库建立
第六条 由金堂县住房储备中心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房源库的建立主体。
第七条 房源库建立与管理遵循以下规则:
(一)入库企业申报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房地产开发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如销售外包,应提供房地产营销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委托销售合同);
3.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4.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联合体协议,并应提供联建协议。
5.自愿承诺入库后,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需要对房源进行冻结处理,冻结期限为征收实施期限或模拟搬迁实施期限。冻结后的房源不对外出售。
6.自愿承诺入库后的房源在冻结期间不变更房源价格。
(二)房源库建立。
1.由县房管局根据实施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房源的价格、户型、区域、交房时限及交房条件,并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告知。
2.入库房源的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3.企业根据自身房源情况自愿申报入库房源。
4.金堂县住房储备中心将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房源纳入房源库。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项目启动时,预先采购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使用的,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进行采购。
第九条 面向社会公开采购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征收实施部门将该棚户区改造项目房源库的所有房源在征收现场予以公示,由被征收人或被搬迁人在房源库内自由选择安置房。
(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模拟搬迁协议生效后,除被征收人已选购的房源外,其余房源解除冻结。
(三)征收实施部门采购被征收人选购的房源作为该被征收人的安置房,采购价格按照房源入库的约定结算。
(四)被征收人或被搬迁人与征收实施部门按照征收方案结算。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采购资金使用中央财政棚改补助专项资金的部分,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模拟搬迁协议生效后,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采购所需资金向县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县房管局根据实际资金使用情况向县财政局提出使用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将所需资金足额打入县房管局棚改账户,县房管局再将资金转入征收实施部门的棚改专户,由实施部门进行采购、结算。
第十一条 使用国开行贷款进行采购的,按国开行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使用其他资金的,由征收实施部门报县房管局审核后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棚改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报县房管局备案。
第十四条 县房管局要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棚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县房管局牵头,加强对采购工作的全程监管,确保采购程序合法、资金使用合规,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规范。采购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县房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保障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