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标准》的意义和目的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城镇发展,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房管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5〕101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局在金堂县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和充分征求县财政局、县法制办、县发改局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金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试行)》,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补偿标准。实施旧城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旧城改造项目,需要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并给予补偿的,统一纳入房屋征收管理体系,改造范围内房屋的补偿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五大块。房屋补偿费分为5个点一是对住宅实施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二是对非住宅实施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三是对直管公有住房实施改造的,实行产权调换;四是对直管公有非住宅实施改造的;五是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装饰装修评估报告结算。其中对直管公有住房实施改造的,实行产权调换的又分为三个小点,一是对于自愿放弃承租住户;二是对于继续承租住户;三是对于部分经济条件允许的住户。
另外,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以及提前搬迁奖励实行按户发放。单位所有和私有房屋按权属证书认定。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直管公房按公房租赁合同或其他租赁证明认定。
(二)过渡期限及超期过渡费发放。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原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交付次月止。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按月及时发放。分为两个小点:一是对住宅实施改造的;二是对非住宅实施改造的,分别进行了阐述。
(三)房屋面积认定。房屋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实施单位委托具备测绘资质并在市房管部门开展房产测绘成果应用业务的测绘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对具备竣工验收手续等相关审批文件、未擅自改建或扩建的房屋,实施单位对实际测量增加的面积可参照改造范围内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四)住改商房屋的补偿。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住宅的,按照住宅认定并给予补偿。改造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营业使用的,经县政府组织认定,可给予一定的经营损失补偿。
(五)附属设施的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六)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县政府本着依法行政、尊重历史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和处理结果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七)共有房屋的安置。对共有产权房屋实行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使用的共有人进行安置,对其他共有人不予安置,安置房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八)住房保障规定。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不低于50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房屋所有权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超出部分按普通住房超面积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按50㎡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
解读单位: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