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府发〔2015〕20号
金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试行)
为加快推动城镇发展,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房管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5〕101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金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
实施旧城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旧城改造项目,需要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并给予补偿的,统一纳入房屋征收管理体系,改造范围内房屋的补偿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五部分。
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以及提前搬迁奖励实行按户发放。单位所有和私有房屋按权属证书认定。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直管公房按公房租赁合同或其他租赁证明认定。
(一)房屋补偿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改造范围内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综合平衡改造范围内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值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优惠购买一定面积安置房,优惠面积不得超过每户20平方米。
1.对住宅实施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改造范围内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实施单位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30%。
2.对非住宅实施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改造范围内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20%。
3.对直管公有住房实施改造的,实行产权调换。为确保承租人利益,此次棚户区所涉及的直管公房以发放自行过渡费等形式对承租人实行过渡,腾空住房。还建后的住房优先解决原承租户。
(1)对于自愿放弃承租住户,住宅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0元/平方米的奖励或按房屋评估价总额10%给予奖励,并按不高于12元/平方米·月支付6个月过渡费,解除租赁关系。
(2)对于继续承租住户,按租住的面积给予不高于12元/平方米·月的过渡费由租住户自行过渡。租住面积为32平方米以下(含32平方米)的,按32平方米发放;面积为32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面积发放。
(3)对于部分经济条件允许的住户,可根据住户意愿,向住保中心申请,选择公租房租住,并解除直管公房租赁关系。
4.对直管公有非住宅实施改造的,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确无条件实行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补偿。对政府部门采取招租、议租、竞租等方式,按《房屋租赁合同》管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依照合同约定办理。
5.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装饰装修评估报告结算。
(二)政策性补偿费。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按不高于下列标准发放:
项目 | 补偿标准 |
电话移机 | 住宅:58元/部 | 非住宅:158元/部 |
空调移机 | 200元/台 |
有线电视迁装 | 550元/户 |
宽带迁装 | 80元/户 |
一户一表(电) | 1200元/户 |
天然气初装 | 3000元/户 |
自来水(一户一表) | 3380元/户 |
上述标准如遇物价部门价格调整,按调整以后价格执行。
(三)政策性补助
包括搬家补助费、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1.搬家补助费: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搬迁给予不高于800元/次的补助。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800元搬家补助费。营业用房、非住宅搬家费可参照住宅补助标准执行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模拟搬迁实施单位负责搬迁。
2.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不高于12元/平方米·月补助。被征收房屋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对因搬迁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搬迁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也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搬迁人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相关部门或组织审计认定。
(2)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参照房屋面积或根据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3)按被搬迁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具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征收当事人双方未能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收益的,通过评估确定。
(4)四川省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的具体办法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原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被搬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按3个月计算,也可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3%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四)政策性补贴
1.物管费补贴。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按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补助标准不高于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管费补贴。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支付。
2.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个人住房,按照被搬迁房屋初步评估单价乘以房屋所有权记载建筑面积确定,并按照被搬迁房屋初步评估价上浮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照被搬迁房屋初步评估单价乘以房屋所有权记载建筑面积确定,并按照被搬迁房屋初步评估价上浮20%给予购房补贴。
3、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按被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新房装修补贴。原住房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进行起算;原住房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按不大于原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进行计算。
(五)提前搬迁奖励
对提前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房屋的,可按项目改造补偿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和整体搬迁奖励,住宅总计每户按面积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改造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另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奖励。非住宅总计每户按面积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改造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另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的奖励。在模拟搬迁期限内签订《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房屋性质为住宅的,模拟搬迁部门免收被搬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相同套内建筑面积补差款。
二、过渡期限及超期过渡费发放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原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交付次月止。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按月及时发放。
(一)对住宅实施改造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所有权人,自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对由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房屋所有权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在此期间内房屋所有权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二)对非住宅实施改造的,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三、房屋面积认定
房屋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实施单位委托具备测绘资质并在市房管部门开展房产测绘成果应用业务的测绘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对具备竣工验收手续等相关审批文件、未擅自改建或扩建的房屋,实施单位对实际测量增加的面积可参照改造范围内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四、住改商房屋的补偿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住宅的,按照住宅认定并给予补偿。改造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营业使用的,经县政府组织认定,可给予一定的经营损失补偿。
五、附属设施的补偿
附属设施补偿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六、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
县政府本着依法行政、尊重历史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和处理结果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七、共有房屋的安置
对共有产权房屋实行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使用的共有人进行安置,对其他共有人不予安置,安置房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八、住房保障规定
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不低于50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房屋所有权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超出部分按普通住房超面积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50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
九、本标准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十、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以前相关政策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