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办发〔2017〕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我县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经研究决定,对《融安县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修订,现将《融安县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原融政办发〔2017〕22号自行废止,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7年5月18日
融安县土地山林水利纠纷
调解处理工作实施方案(修订)
为进一步明确我县各乡(镇)及县直各单位在土地山林水利纠纷(以下简称“三大纠纷”)调解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和管辖范围,规范“三大纠纷”调解处理流程,解决工作中推诿扯皮、群众诉求办事难问题,提高调处工作效率,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好我县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三大纠纷”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紧紧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要求,进一步加大“三大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姿态,使调处工作更好地为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结合我县的实际,及时、客观、公正调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大局。
二、工作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本着“能调则调、当裁则裁、调裁并重、标本兼治、案结事了”的指导原则,积极疏导,充分协商,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工作目标
采取“政府主导、部门主办、各方联动、各负其责”的调处模式,突出“固本强基、整合力量、创新机制、提高效率”的工作思路,力争实现当年新发案调结率达90%以上、历年积案调结率达80%以上,不发生因“三大纠纷”引起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群体性械斗事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
调整充实“三大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职能部门“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人员。各职能部门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抓好“三大纠纷”的调处工作。各乡(镇)必须加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落实人员、经费、职责,切实解决好“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三大纠纷”调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二)履行职责, 明确任务
1.纠纷案件按性质种类调处职责分工
“三大纠纷”案件调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三大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经协商、调解不成,依法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其职责分工按照《条例》第三条和相关法律规定:(1)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3)水事权属纠纷调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4)行政区域界线的边界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5)涉及到土地、山林、水利等混合性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一个职能部门牵头,其它职能部门共同负责。转变县“三大纠纷”调处中心工作职能。县“三大纠纷”调处中心职能是应全县各乡(镇)和职能部门的要求,对“三大纠纷”案件的办理进行业务指导,对办结的案件进行审核。县“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由国土、林业部门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案。各乡(镇)及职能部门按照《条例》第三条和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2.纠纷案件按级别调处的职责分工
“三大纠纷”案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调处”责任制,按行政区域划分,由案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相应的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其职责分工是:
(1)同乡(镇)辖区范围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处,对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同乡(镇)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三大纠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立案受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及调解员签字后加盖调解的乡(镇)人民政府公章,送达当事人生效。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应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同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要领导签字后连同案卷材料一起移送相关的职能部门(林木、林地纠纷案件送县林业局;土地纠纷案件送县国土资源局;水利纠纷案件送县水利局)。
(3)跨乡(镇)发生的“三大纠纷”案件,由申请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调解,相关乡(镇)应积极配合。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及调解员签字后加盖调解乡(镇)人民政府公章,送达当事人生效。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应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同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要领导签字后连同案卷材料一起移送相关的职能部门(林木、林地纠纷案件送县林业局;土地纠纷案件送县国土资源局;水利纠纷案件送县水利局)。
(4)县与县发生的“三大纠纷”,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职能部门与对方县人民政府主动协商解决,经反复协商达不成协议的,逐级上报,由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调处。
(5)辖区范围内属中央、自治区、柳州市单位之间的或者与当地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三大纠纷”,由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调处的具体工作,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县人民政府调解不成,又不便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县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作出处理决定。
(6)县法制办负责对县人民政府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三大纠纷”案件进行审查。
(7)县调处办负责本县内“三大纠纷”调解、处理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并负责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案情复杂重大的“三大纠纷”案件调解调处的具体工作。
(8)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因水资源使用权引发的纠纷,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资源使用权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方必须遵照执行。”
(9)各乡(镇)对发生在本辖区的“三大纠纷”,不论是本级调处的案件,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的案件,都要进行全程监控,负责化解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不得把矛盾上交,确保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及报告制度
1.各乡(镇)要落实人员对本辖区范围内的“三大纠纷”进行排查,要求每月一次,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必须安排人员及时进行调处。
2.各乡(镇)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责任的落实情况、调处情况及上月纠纷的调处情况统计报表,在每月5日前报县联席办、县“三大纠纷”调处中心、县维稳办。
(四)明确程序,依法调处
“三大纠纷”案件调处按如下程序进行:
1.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三大纠纷”发生后,争议双方当事人要按照平等和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进行协商解决。在纠纷未得到处理前,双方都要维持争议地现状,不得擅自侵占、哄抢以及实施各种破坏行为。
2.当事人申请调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理确权处理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权限范围的,应当自接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职能部门受理,并告知申请的当事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复印件发送对方当事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级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属县人民政府调处的,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职能部门受理案件后,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自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的,经本级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3.部门密切配合,依法调处。
(1)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对已立案的纠纷案件,及时组织人员开展工作,做好调查研究和完善取证工作,核实材料,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并建立档案。
县直各职能部门在受理案件后5个月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送“三大纠纷”调处中心实审→送县法制办初审→案件职能部门(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于1周内召开班子会讨论→提交县“三大纠纷”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县调处办于1周内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核→县法制办于1周内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核→经县长办公会后,由分管“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副县长签发→送达当事人。
(2)县人民政府对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后,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决执行,并及时对纠纷双方单位及法人代表,进行有关政策法律宣传和耐心细致的做好思想工作,确保处理决定执行;对于那些无视人民政府处理决定,无理取闹或者造谣惑众、挑起事端、制造新纠纷的,要坚决依法惩处。
(3)对各乡(镇)及县直各职能部门“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给予及时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有关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3)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4)权属纠纷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5)因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不及时报告或者不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
(6)未按要求落实人员对“三大纠纷”进行排查、调处、上报,对矛盾纠纷监控不力,不及时进行调处,出现群体性重复上访,或出现群体性械斗事件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调处权属纠纷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调处工作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印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