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办发〔2017〕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现将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
补偿安置标准
为加强和规范三江侗族自治县范围内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江侗族自治县的城镇、集镇规划开发建设,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在县城规划区内,乡镇城镇、集镇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适用本标准。
古宜镇、斗江镇、丹洲镇、程村乡、良口乡、老堡乡、和平乡、梅林乡、八江镇、林溪镇、同乐乡、高基乡、独峒镇、洋溪乡、富禄乡的城镇、集镇规划区外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另行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三产业用地安置(留地安置)办法按照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4年8月4日《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留地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三政发〔2014〕17号)文件执行。
因施工造成征地规划红线外的公路、铁路、村屯公共道路、人行道、码头、农田水利、人畜饮水、消防用水、水井、码头等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按照原用途、规模、标准和功能恢复重建。恢复不及时造成群众经济损失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参照本文进行补偿。
二、地类认定原则
征收集体土地分为耕地(水田、菜园地、鱼塘、藕塘、旱地)、园地(果园、茶园、其他园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五类,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征地机构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确定地类;果树和茶叶种植时间在3年内的地块,按移栽前的地类确认,果树、茶叶种植在平地、坡改梯地、集约经营、园式化管理的,其地类参照园地认定,果树和茶叶种植在坡地,且未进行坡改梯地、粗放式管理经营的按林地认定。
其它树苗种植时间在3年内的地块,按栽种前的地类确认,种植时间超过3年的按相应地类确认。
三、征收土地测量方法
所有被征收的地块统一采用三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信息测绘中心的GPS全球定位系统进行测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面附着物可使用皮尺进行丈量测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承包合同书、集体林权证的登记面积不能直接作为征地面积依据,征地面积是以征地时现场测量核定的宗地面积为准。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并执行的补偿标准
(一)古宜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
1.水田、藕塘、鱼塘每亩补偿58800.00元。
2.旱地(含菜地)、果园地、茶园、其他园地每亩补偿47040.00元。
3.林地每亩补偿41160.00元。
(二)斗江镇、丹洲镇、八江镇、林溪镇、独峒镇、程村乡、同乐乡城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
1.水田、藕塘、鱼塘每亩补偿48000.00元。
2.旱地(含菜地)、果园地、茶园、其他园地每亩补偿38400.00元。
3.林地每亩补偿33600.00元。
(三)良口乡、老堡乡、梅林乡、洋溪乡、富禄乡、和平乡、高基乡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
1.水田、藕塘、鱼塘每亩补偿46000.00元。
2.旱地(含菜地)、果园地、茶园、其他园地每亩补偿36800.00元。
3.林地每亩补偿32200.00元。
(四)征收集体未利用地按照旱地补偿标准的40%予以补偿。
(五)建设项目需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偿,青苗、地面上附作物补偿费按本标准执行。
(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国道、省道、县道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公路边坡和河道属国家所有,其土地不予补偿。
五、地面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是指征收土地时林木、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而导致青苗所有者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没有青苗的不给予补偿。
2.同一地块间种有不同青苗的,按主种植物计算青苗补偿,其他零星栽种的不再另作补偿;林木、果树、果园,在合理种植密度内,以亩为单位、根据不同规格情况给予补偿。间种、套种两种以上果树、树木或其他作物的,若树木总数量不超过最高种植密度,则分别补偿;若树木总数量超过最高种植密度,按其中一种的最高限额补偿;不接受以上方式补偿的,可以根据林业或农业部门对该果园、果树种植的工程设计规定实际评估补偿。达不到合理株数的疏林地上的树木、“四旁”零星栽种的树木按单株标准补偿;古树名木能够移栽的尽可能移栽,确实无法移栽的,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林业管理部门及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3.青苗补偿后其所有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征地单位可以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处理并不再予以补偿和赔偿。
(二)青苗补偿标准
1.水稻、藕、蔬菜类、(青菜、葱、蒜、韭菜、生姜、萝卜、西红柿等)杂粮类(花生、玉米、高粱、豆类、薯类等)2400元/亩;
2.茶叶、果树、竹子、杉木、松树、油茶林、杂木5000元/亩;
3.旱地农作物类(淮山、西瓜、香瓜、草莓等)5000元/亩;
4.药材类:按征地时的市场价格补偿;
5.园林绿化苗圃:实生苗3000元/亩;营养杯苗5000元/亩;嫁接苗6000元/亩;
6.果树苗圃:实生苗4000元/亩;营养杯苗6000元/亩;嫁接苗7000元/亩;
7.鱼塘养殖鱼(含鱼苗):一般鱼种(罗非鱼、草鱼、鲤鱼、鲫鱼、塘角鱼、鲶拐鱼、鳙鱼、鲢鱼等)补偿费及搬迁费4000元/亩;龟鳖类及其他珍贵鱼种的鱼苗损失及搬迁费6000元/亩。
8.零星林木、果树的补偿标准见附件1;零星苗木的补偿见附件2。
六、房屋征收与奖励标准
(一)有证主体房及其配套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标准:
有证主体房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按本标准《房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附件3)予以补偿。
(二)拆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在房屋拆迁实施部门与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后,每户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以宗地户为单位,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另按每户每月6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政府提供的临时过渡安置房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费。
(三)无证房屋的处置
1.无证的“老祖屋”、“自然灾害重建房屋”、“唯一住房”经认定后可参照有证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其建筑所占土地按照旱地补偿标准的0.5倍补偿。
(1)“老祖屋”的认定办法及步骤。首先是由户主自行出具房屋建成时间说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按手印);同时出具承诺书,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是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房屋建成时间的证明(签字盖章);第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居委会)干部、周边群众的调查核实情况笔录和房屋住宅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必须能够证明该房屋结构完整、具备居住条件;第四是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会审的内容包括建成时间、是否是新建房屋后应拆未拆的老房屋、房屋结构完整并具备居住条件、户主及配偶、子女户籍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等;第五是(乡)镇人民政府将会审拟认定为“老祖屋”的结果在被征收人所在村屯和村委会进行公示;第六是经公示10天无异议的,可认定为“老祖屋”。
(2)“自然灾害重建房屋”的认定办法及步骤。首先是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已倒塌房屋的房屋权属凭证、房屋结构性质等资料,并出具承诺书,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是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证明该房屋倒塌的时间、原因和重建时间(签字盖章);第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在村委(居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和周边群众的调查核实情况笔录及县民政局核实的情况说明;第四是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第五是(乡)镇人民政府将会审拟认定为自然灾害重建房屋的结果在所在村屯和村委会进行公示;第六是经公示10天无异议的,认定为自然重建房屋。
(3)“唯一住房”的认定办法及步骤。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的房屋认定为唯一住房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七个条件:一是户主年满18周岁以上,户主及家庭成员的父母所居住的在本村已有宅基地但面积未能满足分户需要,即符合《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村民建房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国土通〔2006〕86号)文件关于分户的相关规定:现有住宅用地在分户后,人口多的一户按人均用地25㎡计算后,剩余土地面积不足60㎡的,且符合自立门户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桂建村镇〔2007〕11号)有关规定,唯一住房认定用地面积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100㎡,房屋建筑不得超过三层;二是户主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县公安局出具户籍证明,并由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出具证明予以证实;三是户主及家庭成员必须签署统一印制的声明书,声明本户所有家庭成员在本村集体内以及在三江县其他地方的农村集体内无其他住宅或宅基地(含老祖屋),也无其他农村住宅或宅基地(含老祖屋)曾经出售、赠送他人或者曾经被政府征收的。此条件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到县国土局、住建局、房产所进行调档并由上述部门出具调查核实结果予以证实;四是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该房屋确为该户在本村集体所建造的唯一住宅,并证实房屋建成时间及所建占地性质。此证明由村民小组长、村委干部签字,加盖村委公章;五是(乡)镇政府出具询问村委干部和周边群众的核实情况记录(要调查五人以上),调查人员须在笔录上签字;同时须提供该户住宅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必须能够证明该户住宅结构完整(从房屋门窗、楼梯、屋顶等结构完整方面证明),具备居住条件;六是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办理交房手续的;七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符合上述七项条件的,拟认定为唯一住宅,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委及村屯进行公示,经公示15天无异议的,方可认定为唯一住宅。
2.被征收其他无证房的,户主积极主动配合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在土地或房屋征收部门送达签订拆迁通知之日起60日内签订房屋所占土地协议书的,可按主体房屋结构和建筑面积给予适当的补偿,其标准为:砖混结构房屋的按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砖木结构房屋的按150元/㎡给予补偿,木质结构按100元/㎡,泥墙结构按80元/㎡;钢、铝结构的建筑物,高度6米以上(含6米),按120元/㎡给予补偿,高度6米以下的按80元/㎡给予补偿,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不配合征收工作的,不给予补偿。
(四)搬迁奖励
有证房屋自房屋拆迁实施部门下发签订《房屋征收入户调查测量通知书》之日起,被拆迁户积极主动配合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以房屋主体的建筑面积为单位,在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于规定时限内自行搬迁腾空交出房屋的,混凝土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150元/㎡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砖木结构房屋按楼层建筑类型计算(砖木结构楼层按建筑平面积100元/㎡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木结构楼层按建筑平面积50元/㎡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在31-6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于规定时限内自行搬迁腾空交出房屋的,混凝土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100元/㎡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砖木结构房屋按楼层建筑类型计算(砖木结构楼层按建筑平面积50元/㎡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木结构楼层按建筑面积30元/㎡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被实施强制征收的不予享受奖励政策。
(五)其他
1.因拆迁造成有证房屋自改营业性铺面、营业性用房停业的补偿:执有营业执照、获得经营许可并实际经营的,按30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未执有营业执照但实际经营达6个月以上的,按15000元/户的核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2.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应实行证据保全,产权纠纷不影响房屋拆迁的实施。
3.县城、城镇规划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房屋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4.县城规划区外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条件下,重新选址建设。
(六)征收土地范围内被拆迁的房屋和建(构)筑物经依法补偿后在规定期限拒不搬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七、违法用地、违法建(构)筑物及土地纠纷的处理
(一)《征地公告》发布后,在确定征收红线内抢种、抢挖、抢建的农作物、林木、鱼塘、水井、水池、水柜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老祖屋”、“自然灾害重建房屋”、“唯一住房”情形的房屋尚未办理相关证件的,由负责征地拆迁的单位初审,经县国土、住建等部门确认后按标准补偿。
(三)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由提出争议的一方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村民委、乡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时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权属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确权之前,其相关补偿等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专户储存,并在纠纷所在地村屯公示告知,待双方权属确定后,由权属方凭权属证明书到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取补偿费。为不影响工程施工,在权属争议未明确之前由乡镇人民政府核清争议情况,并请权属争议双方签字确认,待后解决。拒不签字认定的,由村委签字认定,作争议依据。在争议或诉讼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阻扰征地和施工。
八、同一项目征收相邻的相同地类,但不同区域等级的土地按照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另行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九、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委托的土地征收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凡属被征收的土地(林地),在办完征地各种手续的同时,必须收回或者变更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林地)权属凭证;如:1.山界林权证;2.山林责任合同书;3.社员自留山证;4.土地延包证;5.林权证以及其他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
十、在实施征收土地工作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款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统一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发〔2013〕32号)同时废止。
十二、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零星果树青苗补偿价格(含移栽、砍伐费)
2.零星树木青苗补偿价格(含移栽、砍伐费)
3.房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4.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5.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名词解释:
1.古树名木的定义。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3月29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执行。
2.房屋配套附属设施的定义。本方案所称的房屋配套附属设施是指在发布征收房屋公告前已建成在主房以外的简易房、柴房、厨房、厕所、洗澡房、猪栏、牛栏、其他禽圈等,但不属“老祖屋”、“自然灾害重建房屋”、“唯一住房”的生产生活用房。
3.“老祖屋”的定义。本方案所称的“老祖屋”是指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四十五条“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情形的房屋。
4.自然灾害重建房屋的定义。本方案所称的自然灾害重建房屋是指因发生自然灾害后引发被征收人原居住有证房屋倒塌之后,被征收人恢复重建但没有办理建房手续的房屋。
5.唯一住房的定义。唯一住房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柳政发〔2006〕3号)等有关申请新建住宅用地条件的规定,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所有家庭成员在本村集体内及其他农村集体内无其他住宅或宅基地(含老祖屋),在本村集体内只有一处住房,即一户一宅。
附件1零星果树青苗补偿价格(含移栽、砍伐费)
单位:元/株
树种 | 种植年限 | 亩合理种植株数 | 备注 |
1年内幼苗 | 未挂果 | 已挂果 |
柚子 | 20 | 80 | 150 | 33 |
|
柑、橙、桔 | 10 | 60 | 100 | 50 |
|
柿子 | 10 | 60 | 110 | 45 |
|
杨梅 | 20 | 80 | 150 | 33 |
|
梨子 | 10 | 60 | 110 | 45 |
|
板栗 | 20 | 60 | 150 | 33 |
|
枇杷 | 10 | 60 | 110 | 45 |
|
桃、李 | 10 | 60 | 110 | 45 |
|
白果 | 10 | 60 | 110 | 45 |
|
八角 | 10 | 60 | 110 | 45 |
|
桂花 | 10 | 60 | 110 | 45 |
|
其他果树 | 10 | 60 | 110 | 45 |
|
番石榴 | 10 | 60 | 110 | 45 |
|
黄皮果 | 10 | 60 | 110 | 45 |
|
芭蕉、香蕉 | 已挂果的100元/株,未挂果30元/株 |
罗汉果、百香果、葡萄 | 已挂果的100元/株,未结果30元/株 |
备注:
①上述表中未列出的其他树种,其补偿标准参照表中相类似的树种补偿标准或单独测算给予补偿。
②成片的地面青苗地按主要的树种补偿,零星树种不予补偿。 ③上述表中超过合理株数的,则按单位面积补偿标准补偿。
④亩造林株数少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补偿,年限为种植年限。
附件2零星树木青苗补偿价格(含移栽、砍伐费)
单位:元/株
树 种 | 规格 | 价格(元/株、根、丛) | 每亩合理种植株数 | 备注 |
杉、松 茶、桐 | 大 | 30 | 160 |
|
中 | 15 |
|
小 | 5 |
|
楠竹 | 大 | 18 | 270 |
|
中 | 10 |
|
小 | 5 |
|
丛竹(丛) | 大 | 150 | 33 |
|
中 | 50 |
|
小 | 10 |
|
杂木 | 大 | 20 | 250 |
|
中 | 10 |
|
小 | 5 |
|
备注:
①上述表未列出的其他树种,其补偿标准参照表中相类似的树种的补偿标准或单独测算给予补偿。
②成片的地面青苗地按主要的树种补偿,零星树种不予补偿。 ③如遇特殊品种的古树名木补偿,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林业局及有关专家评估给予补偿。
④上述表中超过合理株数的,则按单位面积补偿标准补偿。
⑤亩造林株数少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补偿,年限为种植年限。
附件3房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类别 | 类型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有证主体房屋 | 混合(砖)结构 | 外墙抹灰 | 元/㎡ | 1000 | 此补偿标准含两米内的地基础,超出两米的另计算。以房屋每层结构的建筑类型、面积为准,不计滴水线。 “有证”是指有土地使用证或者房产证,还包括该房屋始建设于1983年以前的老祖屋均视为有证。 |
外墙未抹灰 | 元/㎡ | 900 |
砖(石)木结构 | 楼层围砖(石) | 元/㎡ | 500 |
楼层木板围 | 元/㎡ | 400 |
楼层竹子、木棒、木皮围 | 元/㎡ | 300 |
顶层边墙高度达2米以上并用木板围 | 元/㎡ | 250 |
顶层边墙高度2米以下 | 元/㎡ | 100 |
砖墙、泥墙瓦面结构 | 元/㎡ | 600 |
简易房、柴房、厨房、猪栏、 牛栏、室外厕所、禽圈。 | 砖(石)为墙、顶面为砼 | 元/㎡ | 200 | 凡在房屋周边建设便于生产生活的,按此标准补偿,建在房屋内的不予补偿。 |
砖(石)木为墙,顶面为瓦或木皮 | 元/㎡ | 150 |
木结构,顶面为瓦或木皮 | 元/㎡ | 100 |
泥墙结构,顶面为瓦或木皮 | 元/㎡ | 80 |
简易棚 |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上(含),四周有围 | 元/㎡ | 120 | 简易棚是指临时在野外搭建方便用于生产生活自用的棚。 |
钢、铝结构棚6米以下,四周有围 | 元/㎡ | 80 |
竹、木结构棚(四周有围) | 元/㎡ | 100 |
木结构,顶面为木皮或草,四周无围 | 元/㎡ | 30 | 指在野外搭建用于乘凉、避雨的棚。 |
附表4 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类别 | 类型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饮用水池 水塔、 化粪池 沼气池 | 混泥土结构型 | 元/m3 | 500 |
|
砖石简易型 | 元/m3 | 250 |
|
水井 | 砌筑井,有盖板 | 元/m3 | 380 | 水泥井指无盖面、无地台的;土井指大众生活饮用水井 |
水泥井,无盖板 | 元/m3 | 320 |
土井 | 元/口 | 300 |
地头水柜 | 纯钢筋泥土结构 | 元/m3 | 500 |
|
三面光砖砌结构 | 元/m3 | 350 |
|
水泥面结构 | 元/m3 | 250 |
|
土结构 | 元/m3 | 150 |
|
坟墓 | 三年内 新坟 | 水泥坟 | 元/座 | 5500 | 在规定时间内自主搬迁的每座奖励1000元。 |
土坟 | 元/座 | 5000 |
三年以上至六年内坟墓 | 水泥坟 | 元/座 | 4500 |
土坟 | 元/座 | 3500 |
旧坟 | 水泥坟 | 元/座 | 3000 |
单碑、土石垒坟 | 元/座 | 2000 |
晒场 | 水泥面(含木房楼底内) | 元/㎡ | 70 | 土地参照旱地标准的0.5倍给予补偿。 |
三合土面 | 元/㎡ | 40 |
围墙 | 泥土墙 | 元/㎡ | 30 | 围墙:指房前屋后用于围院的墙。山上围地的围墙不予补偿 |
砖浆墙 | 元/㎡ | 350 |
石砌墙 | 元/㎡ | 350 |
植刺围墙 | 元/m | 10 |
挡土墙护坡 | 砖、石浆砌 | 元/m3 | 350 |
|
水沟、水渠 | 三面光(砖、石、水泥) | 元/m3 | 350 |
|
附表5 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价格 |
|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价格 |
1 | 实木地板 | ㎡ | 200元/㎡ |
| 33 | 塑料雨棚 | ㎡ | 50元/㎡ |
2 | 复合木地板 | ㎡ | 100元/㎡ | 34 | 铝合金窗 | ㎡ | 150元/㎡ |
3 | 地面瓷砖 | 高档 | 120元/㎡ | 35 | 塑钢窗 | ㎡ | 130元/㎡ |
中档 | 100元/㎡ | 36 | 木窗 | 雕花 | 130元/㎡ |
普通 | 80元/㎡ | 普通 | 80元/㎡ |
4 | 花岗岩 大理石 | 高档 | 180元/㎡ | 37 | 包门、包窗 | 米 | 80元/米 |
中档 | 150元/㎡ | 38 | 隐形防盗网 | ㎡ | 80元/㎡ |
普通 | 120元/㎡ | 39 | 不锈钢防盗网 | ㎡ | 70元/㎡ |
5 | 马赛克 | ㎡ | 65元/㎡ | 40 | 铁制防盗网 | ㎡ | 40元/㎡ |
6 | 水磨石 | ㎡ | 80元/㎡ | 41 | 固定柜 | ㎡ | 500元/㎡ |
7 | 木墙裙 | ㎡ | 60元/㎡ | 42 | 橱柜、灶台 | 米 | 600元/米 |
8 | 墙纸 | ㎡ | 50元/㎡ | 43 | 电(砖混明装)按建筑面积 | ㎡ | 45元/㎡ |
44 | 电(砖混暗装)按建筑面积 | ㎡ | 65元/㎡ |
45 | 电(木房) | ㎡ | 25元/㎡ |
46 | 地脚线(镶) | 米 | 35元/米 |
9 | 背景墙、幕墙 | ㎡ | 90元/㎡ | 47 | 地脚线(贴) | 米 | 25元/米 |
10 | 米石外墙 | ㎡ | 30元/㎡ | 48 | 水(明装)卫生间 | ㎡ | 350元/㎡ |
11 | 房屋外墙砖 | ㎡ | 70元/㎡ | 49 | 水(暗装)卫生间 | ㎡ | 450元/㎡ |
12 | 房屋内墙砖 | ㎡ | 70元/㎡ | 50 | 瓷罗马柱防护栏 | 米 | 120元/米 |
13 | 腻子底涂料 | 外墙 | 25元/㎡ | 51 | 私人院落门楼 | 简易 | 300元/座 |
室内 | 10元/㎡ | 瓦盖 | 600元/座 |
彩色 | 25元/㎡ | 砼盖 | 900元/座 |
14 | 腻子 | ㎡ | 10元/㎡ | 52 | 独立水表迁移安装费 | 户 | 200元/户 |
15 | 木房刷漆 | ㎡ | 7元/㎡ | 53 | 独立电表迁移安装费 | 户 | 200元/户 |
16 | 木吊顶 | ㎡ | 110元/㎡ | 54 | 固定电话迁移安装费 | 部 | 100元/部 |
17 | 石膏吊顶 | ㎡ | 80元/㎡ | 55 | 闭路电视迁移安装费 | 户 | 100元/户 |
18 | 艾特板吊顶 | ㎡ | 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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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铝扣板 | ㎡ | 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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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塑扣板 | ㎡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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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木线边 | 米 | 15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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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石膏边 | 米 | 10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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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入户防盗门 | 樘 | 1500元/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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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塑钢门 | 樘 | 300元/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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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不锈钢拉闸门、卷帘门 | ㎡ | 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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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普通铁门 | 樘 | 400元/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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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铁栅门 | ㎡ | 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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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实木门 | 高档 | 900元/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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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档 | 600元/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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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 300元/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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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实木合叶大门 普通木门、简易木门 | 扇 | 300元/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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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实木扶手 | 米 | 150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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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不锈钢扶手 | 米 | 120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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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铁制扶手 | 米 | 90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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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6月26 日印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