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发〔2017〕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三江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江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理意见
近年来,我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呈多发态势,部分村民未经批准违法建房已成蔓延之势,为全面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多发势头,及时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根据《三江县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飓风行动”总体工作方案》(三办〔2017〕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三江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处理意见》。 一、需拆除的“两违”建(构)筑物 根据《三江县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飓风行动”总体工作方案》(三办〔2017〕38号)文件中明确的优先重点整治以下八类违法行为:
(一)国土卫片要求拆除的违法建设;
(二)住建部门卫星遥感图斑发现的违法建设;
(三)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抢建加建扩建的违法建设;
(四)新建县城城乡结合部违法占地的违法建设;
(五)侵占公共道路、广场、绿地等占压城市规划控制线的违法建筑;
(六)非法出租、变相出卖集体土地,非法利用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
(七)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关注度高及影响较大的违法建设;
(八)县城和乡镇规划区、3A级4A级景区、国家级文物保护区、民族传统保护村寨、占用村寨防火通道、饮用水源保护区、高速连接线以及国道沿线等的违法建设。
二、接受处罚后可补办手续的“两违” 建筑物、构筑物
本处理意见印发之日前已浇筑一层楼面以上(含一层),且不在重点整治八类违法行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可补办手续的“两违” 建筑物、构筑物处理办法 (一)对于2017年6月1日以前发生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处罚后可补办手续的“两违”行为,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
1.城镇居民和外村村民违法占用集体建设土地建设的,按以下标准处理后办理国有出让用地手续和建设审批手续:
①违法建设部分的处理,由违法当事人缴交相当于所没收实物的造价款:按总建设面积400元/平方米(砖混)和500元/平方米(框架)的标准缴交。
②违法用地部分的处理,按要求缴纳各种税费,其中土地出让金按600元/㎡协议出让,并按占用水田的按40元/平方米、占用其它地类按30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契税等税费按土地出让金的4%收取。
③占用非集体建设用地的,凡是占用耕地的,按700元/㎡;占用其他地类按650元/㎡。
④时间节点,在2017年8月31日之前接受处理的(主动申报并全额缴交违规建设没收实物造价款、违法用地税费的,视同接受处理,下同),仅需缴交违规建设没收实物造价款、违法用地税费,不并处罚款。 2.本村村民违法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建设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每户使用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 ①能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含多宗旧宅基地证书)的拆旧异地建新户,按占地面积处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处20元/平方米的标准罚款后,与所在集体签订交还旧宅基地协议书、将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交国土资源部门注销后,办理集体土地用地审批手续。 ②非拆旧建新户符合一户一宅的,占用水田的按40元/平方米,占用其它地类按30元/平方米标准罚款、建筑面积处40元/平方米的标准罚款后,办理集体土地用地审批手续。
3.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 ①非拆旧建新户的(整宗土地);按规定查处违法用地手续后,对其违法用地按土地评估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地面附着物的处置,在2017年8月31日之前接受处理的,按建造成本评估价作价协议出让后补办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的,按照市场销售评估价作价协议出让后补办手续。
②拆旧建新户的:按规定查处违法用地手续后,对其违法用地按土地评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出让用地手续及建设审批手续。 4.少批多建的 ,不适用本处理意见。
5.已取得合法用地上的建筑物违反规划建设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于2017年6月1日以前发生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
1.已完成两层主体工程以上的,保持现状停止施工建设,对于可以通过调整用地规划,使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调整用地规划后,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2.不能调整用地规划的“两违” 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拆除。在规定时间内对于自行拆除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拆除费用:
①房屋:砖混结构3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3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80元/平方米;木结构150元/平方米。
②棚:钢、铝结构棚20元/平方米; 竹、木结构棚10元/平方米。
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拆除的,进行强制拆除,不给予拆除补助。
(三)对于已填土进田、尚未建设的,责令清除倒入田内的土石方,恢复土地原状。
四、面积认定
(一)违规建设面积的认定: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已浇筑一层楼面以上(含一层)但未竣工或已竣工且未超过三层半的,按三层半基准计算违规建设面积。已竣工超过三层半的,按实际建设面积计算;未竣工且已超过三层半的,由县住建局根据规划确定其可建层数,按可建层数计算违规建设面积。 (二)违法用地面积的认定:按建筑占地面积和已建围墙圈占地面积计算。
五、处理程序 (一)发现“两违”对象后,根据县国土资源局和住建局提供名单和位置,由联合执法领导小组通知供电供水部门进行断电断水。
(二)各整治工作组对“两违”整治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如实填写调查摸底表,并将整治对象情况汇总上报县“两违”整治办公室。 (三)由县“两违”整治办公室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后,根据整治方案将整治对象分类别、分村(居)形成文件,分送至各职能部门。 (四)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两违”整治办公室。 (五)县“两违”整治办公室根据各职能部门提出的意见汇总并报县“两违”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后,将符合审批条件的“两违”整治对象情况在各村(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 (六)县“两违”整治办公室通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两违”整治对象,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土地转让协议书、收款收据等相关资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足额缴纳处理款。 (七)县住建局、国土局将已足额缴纳处理款的“两违”整治对象分类汇总后呈报县政府审批。 (八)县“两违”整治办公室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名单,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两违”整治对象领取审批表格,办理补批手续。
六、责任追究 (一)对干部、职工和党员的责任追究。凡涉及“两违”行为的干部、职工和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行为处分办法》、《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等规定,应当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并自觉接受处理的,可免予或从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逾期不主动接受处理的,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拒绝接受处理、顶风作案、打击报复工作人员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予以立案处理,并依法依规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构成犯罪的“两违”对象的责任追究。对已构成犯罪的“两违”对象,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要依照相关法律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三)对擅自给“两违”对象供水、供电等行为的责任追究。供水、供电、通讯、工商部门,必须凭申请人的建房审批手续或县“两违”整治办公室的书面通知,方可供水、供电、提供通讯服务以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供水、供电、提供通讯服务以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院予以立案查处。 (四)对幕后策划、教唆、指使者的责任追究。在“两违”整治过程中,对幕后策划、教唆、指使当事人阻碍执法或非法信访的,以及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出面说情、徇私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七、县城规划区外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由各乡镇负责处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次整治工作结束后,对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不再作罚款处理,一律组织强制拆除。 九、本处理意见由县“两违”整治办公室负责解释。对于本处理意见未涉及到,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具体问题,由县“两违”整治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两违”整治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8月4日印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