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征收住宅房屋的相关保障
1.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准),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或补贴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或补贴。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征收公告时间当年物价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格确定。
2.征收住宅房屋获得征收货币补偿或补贴金额在25万元以下(含本数),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购经济适用房。
3.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或补贴后,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给予优先保障。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4.被征收人选择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或补贴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二、关于被征收房屋面积、性质的认定
5.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按房屋所有权证书、《建房许可证》或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等合法手续的记载为准。
6.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房屋用途现状用于经营的,由区征收办、所在街道(园区)、社区会同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实际用于营业的面积共同确认。
三、关于特殊类型房屋的补偿问题
7.被征收人于2010年7月1日前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依规定认定后,根据其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前后的评估差价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2008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按不超过差价的50%给予补偿;
(2)2006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按不超过差价的60%给予补偿;
(3)2004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按不超过差价的70%给予补偿;
(4)2004年7月1日之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按不超过差价的80%给予补偿。
8.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无评估依据或评估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评估方式的:
(1)对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房屋征收部门给予不超过房地货币补偿金额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房,房屋征收部门给予不超过房地货币补偿金额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9.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在货币补偿协议签订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协助做好解押工作。
四、关于住宅房屋征收补助及奖励
10.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11.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200元的补足至1200元。
12.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并按其房屋评估结果7%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
13.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14.选择异地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安排产权调换房供被征收人选择,在产权调换房的现行市场价基础上,房屋价格可以优惠7%。
15.产权调换房为高层的,18层以下的(含18层)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的96%与被征收人结算;19层以上的(含19层)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的95%与被征收人结算,产权调换房“两证”按实际建筑面积办理。
16.被征收住宅房屋维修基金按征收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7.征收住宅房屋,设备拆移补助费标准为:
(1)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308元/部;
(2)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3)宽带网拆除补助费:280元/端口;
(4)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5)管道煤气拆除补助费:2515元/户;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300元/台;如产权调换房为高层每台再补助1000元;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已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18.提前搬家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区政府下达的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奖励50000元。
无合法手续的房屋不享受一次性特别奖励和维修基金补助。
五、关于非住宅征收补助
19.被征收人为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其房屋评估结果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
20.征收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企业房屋,或依法通过市场取得土地的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和卫生等社会单位用房的,实行货币补偿时按不超过土地评估结果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1.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标准:征收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对特殊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和被征收人协商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六、其他事项
22.房屋征收中规划晒图、地籍测绘、房屋查产、房屋丈量、装修登记、概算评估、项目协调管理等工作费用,在房屋征收成本中列支。
2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已实施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