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9日
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收拆迁行为,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江宁委发〔2012〕49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12〕6号)以及《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江宁政发〔2012〕352号)执行。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依照《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11〕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通知〉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11〕9号)执行。
第三条实施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征收拆迁跟踪审计制度,做到“四合法、四公开、一到位”,即:项目合法、程序合法、主体合法、补偿安置方式合法;公开征收拆迁政策、公开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收拆迁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以及评估机构、监督部门的办公地点和联络方式、公开补偿安置程序以及办事流程;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必须落实到位,确保拆迁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下列项目在实施前必须上报拆迁任务,由区政府纳入监管体系,未上报批准的项目不得给予补偿安置。
(一)省市下达、委托我区实施的房屋征收拆迁重点项目;
(二)纳入全区年度房屋征收拆迁计划的项目;
(三)因街道园区发展需要,各街道园区自定的征收拆迁项目;
(四)经市、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由征收办、法制办、住建、国土、人社、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城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征收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监管工作:
区征收办负责全区房屋征收拆迁扎口管理,牵头相关部门代表区政府就省、市重点工程房屋征收拆迁进行协调、对接;分解、下达全区年度房屋征收拆迁任务,并做好资金监管、费用审核、任务考核等工作。
区法制办负责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项目涉法工作,代表区政府实施征收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区维稳办负责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区发改局负责按照区政府批准文件办理相关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
区规划局负责办理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
区国土分局负责办理相关建设项目的用地手续,负责征地范围青苗、附着物调查组织、补偿兑付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指导被征收拆迁房屋所在街道(园区)做好控违工作,牵头依法做好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区物价局负责会同征收办、国土分局做好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测算和动态调整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并按规定及时从政府土地出让金中列支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资金。
区审计局负责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对被征收拆迁单位的户籍管理,配合完成征收拆迁过程中的户籍查询、冻结、迁移、数据库建设等工作,对突发性事件进行预防处置。
区信访局负责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项目的信访事项和矛盾化解。
区监察局负责对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工作进行监督,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区委农工委负责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中的集体资产监管。
区民政、司法、工商、税务、教育、卫生、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手续办理
第六条办理项目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时,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相关手续材料、征收项目实施计划、资金来源证明、安置方案报区征收办审批。
第七条房屋征收拆迁应遵循未拆先建、边拆边建的原则,提前做好安置房的选址和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办理房屋征收拆迁手续:
(一)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旧城改造项目除外);
(三)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四)无拆迁计划,征收拆迁补偿资金不到位的;
(五)安置房建设未明确地点和建设时间的。
第八条实施单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征收办,区征收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实施方案进行论证(由区征收办组织项目所在街道(园区)、建设单位、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分局、法制办、维稳办、审计局等部门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案需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
第九条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维稳办审批(可在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同时进行)。征收决定涉及拟被征收人400户以上,由区征收办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实施监管
第十条房屋征收拆迁前期摸底调查工作,由区征收办负责会同相关街道(园区)组织实施,前期调查结果作为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的依据。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补偿,由区国土部门会同相关街道(园区)组织实施,补偿结果报区征收办备案。现场调查摸底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统一表格登记,照相摄像留存,由区国土部门组织街道(园区)、社区村组对青苗、附着物等共同清点丈量、签字确认。各项现场调查资料原件,由所属街道(园区)留存,并报国土部门备案。涉及需区物价部门认证的特种种植、特种养殖等附着物补偿的,区物价部门需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街道(园区)需在征收拆迁现场设立公示栏,将房屋征收决定和拆迁许可证、适用政策法规、补偿补助标准、征收拆迁工作流程、工作人员、评估人员、产权调换房源、调查结果、补偿结果等相关内容在动迁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地点不少于3处),做到阳光拆迁。
第十二条入户调查丈量工作由街道(园区)组织,丈量机构由区征收办负责选择,审计机构由区征收办会同区审计局共同选择,重大项目由区审计局负责跟踪审计,街道(园区)自行实施项目由街道(园区)选择跟踪审计机构。服务费用纳入项目成本。
第十三条调查结果(包括房屋面积、性质认定,分户确认)需经街道(园区)、社区、项目建设单位、审计机构、丈量机构确认,并建立文字、影像档案资料,报区征收办备案。
第十四条街道(园区)需将认定的丈量结果、分户情况在征收拆迁项目现场进行公布,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需依据现场勘察进行市场评估,形成分户评估结果,并进行相关解释或复核工作。评估结果由实施单位负责送达。
第十六条街道(园区)组织动迁人员与被征收拆迁人进行协商,动迁人员需持证上岗,协商过程中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同时做好谈话笔录,谈话双方签字确认、归档(被征收拆迁人拒签的注明情况)。
第十七条街道(园区)需与被征收拆迁人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书需采用区统一印制的制式文本,资料齐全、完整,一户一档,专人负责保管,并报区征收办备案。
第十八条街道(园区)在安置分配前需将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核准,安置房分配提倡先签协议先选房。
第十九条街道(园区)组织安置房分配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征收部门监督下组织实施,计划分配的安置房源需在安置现场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区征收办对参与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政策、工作开展、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对补偿安置协议、安置确权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二)重点督查。区监察局、征收办、国土分局对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过程中上级交办、领导批示、群众投诉问题的办理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三)专题督查。区监察局、审计局、征收办对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及征收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题督查。
(四)联合督查。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范围、调查登记结果、征收评估结果、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等公开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五)明察暗访。区监察局、征收办对参与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六)其它监督检查方式。
第四章资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省、市下达、委托我区实施及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拆迁重点项目的房屋征收拆迁资金由区征收办设立资金专用账户负责监管;各功能板块、街道(园区)内项目由项目单位设立专用账户,区征收办进行监管。房屋征收拆迁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概算由区征收办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按照以下两种方法核定:
(一)房屋征收按照房地产分类评估的价格核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按有关规定委托具备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分类评估的,应当综合考虑装饰、装修、搬迁补助、停产停业等其它不可预计的拆迁补偿费用等;
(二)房屋拆迁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11〕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通知〉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11〕9号)规定核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第二十三条涉及被征收拆迁人的资金拨付,由实施单位按照动迁进度列出资金兑付计划表,跟踪审计机构确认,区征收办审核出具拨付证明,在项目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附着物及各类资产补偿款,由实施单位、跟踪审计机构和区征收办审核确认,在项目专项经费中支付。相关资金的拨付、管理,按《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12〕8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涉及动迁、评估、审计等服务费的拨付,省、市项目由区征收办根据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在项目专项经费中支付;区内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区征收办,区征收办根据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拨付;街道(园区)自有项目应将评估费和房屋丈量费一次性支付至区征收办,区征收办根据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拨付。
第二十六条司法机关以及公安、海关和税务等部门依法查封、冻结执行拆迁人财产和监督管理资金的,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区征收办,由区征收办协助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跟踪审计机构在项目完成征收拆迁补偿后出具项目房屋征收(征地拆迁)审计结果,经区征收办审核、认定后形成项目房屋征收(征地拆迁)决算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街道(园区)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征收拆迁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人员在实施过程中为获取个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串通被征收拆迁人弄虚作假,多报被征收拆迁房屋面积、户数、财产损失,虚报补偿费用,增大征收拆迁成本等,或者刻意压低补偿费用损害被征收拆迁人的利益,经调查属实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并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对因工作不力、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引发恶性事件或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