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LDR-2013-01008
炎政办发〔2013〕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院农场,九龙社会事务管理局,县直有关单位:
《炎陵县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炎陵县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工作,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1〕2号)、《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株政发〔2011〕12号)、《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湘财综〔2007〕26号)和《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株政办函〔2010〕170号),结合本县征地拆迁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建筑物补偿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三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量入为出、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严格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为了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县国土资源局应在各征地项目开征前,根据调查登记情况、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拆迁资金概算。
第五条 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编制的具体内容:
(一)土地部分
1.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均根据调查结果按文件标准编制。
2.征地范围内的地面设施费(如道路、水圳、渠坝等设施),按文件规定标准进行综合补偿编制。
3.征地范围内的迁坟补偿费根据现场调查情况进行据实补偿编制。
4.征地范围内水塘按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实际投资的造塘费进行评估补偿编制。
5.征地范围四周开挖0.3m×0.3m边沟,每米按4元编制。
(二)拆迁部分
1.房屋拆迁补偿、装修补偿、按期拆迁腾地奖、搬家补助费、过渡费、生产生活设施补偿等依据调查数据按相关文件标准进行编制。
2.宅基地联建(重建)安置地 '三通一平'、基础超深等费用按每户补偿5万元编制。
3.非住宅房屋按相关文件标准单项编制。
(三)其他费用
1.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是指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需支出的相关经费,按征地拆迁工作量计取,标准为:100亩以下土地按4.5元/㎡、房屋按75元/㎡;100-500亩土地按3.5元/㎡、房屋按60元/㎡;500亩以上土地按3元/㎡、房屋按55元/㎡的标准确定,单宗项目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取。土地测量、规划测绘、房屋评估等服务费的提取标准:土地测绘费按实际测绘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计提,房屋评估费按实际拆迁房屋每栋1500元的标准计提,规划测绘放样费按拆迁户新建房屋每栋1500元的标准计提。
2.征地工作经费按组织征地的国土部门占25%,规划部门占5%,实施征地的部门(乡镇)占70%的比例进行分配;拆迁工作经费按组织拆迁的房产部门占25%,规划部门占5%,实施拆迁的部门(乡镇)占70%的比例进行分配;土地测量、规划测绘,房屋评估等服务费由职能部门单独收取。
3.不可预见费,是指概算中难以预见的与征地拆迁相关的费用,按工作量计提。标准为:100亩以下的土地按3.6元/㎡,房屋按60元/㎡;100-500亩之间的土地按3元/㎡,房屋按50元/㎡;500亩以上的土地按2.5元/㎡,房屋按45元/㎡确定。
第六条 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评审,将评审结果报炎陵县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批。财政性(含政府融资平台)投资的项目,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评审,将评审结果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第七条 征地拆迁资金按概算审批金额一次性足额缴入县国土资源局专用帐户。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确定缴款批次,分批次足额缴纳。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拆迁审批的概算,按责任书或协议书的要求拨付到实施征地拆迁的部门(乡镇),由实施征地拆迁的部门(乡镇)直接支付到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拨付办法:县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与实施征地拆迁的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责任书或协议书后,预付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40%,征拆项目工作任务完成后,经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工作经费。
第九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办公经费、村组人员的误工补贴、工作用餐、征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协调等费用。组织和实施征地拆迁的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各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完成情况在工作经费中列支部分奖金(不超过工作经费总额的10%),奖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
第十条 不可预见费主要用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裁决、信访、强制执行、特殊困难户补助以及其他问题的处理等相关费用。不可预见费由实施征地拆迁的工作部门(乡镇)提出使用方案报县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节余部分可跨年度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