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LDR-2013-01006
炎政办发〔2013〕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院农场,九龙社会事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
炎陵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保障基金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局为主,县人社局协助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资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专项审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规范有序。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一)新征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基础设施和园区工业建设用地仍按20元标准不变);(二)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三)征地当年2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五)其它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第四条 新征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由县人社局负责收取。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时,先由县国土局核定土地用途,再到县人社局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凭社会保险基金收据,申请出具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证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未足额缴纳的,不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第五条 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由县国土局在拨付土地补偿费时代扣代收,五日内上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愿代扣代收的,应出具放弃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承诺书,承诺书应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户的全部户主签字认可。
第六条 征地当年2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由县财政局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列支,每年年底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
第七条 被批准纳入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者到县人社局办理(历史)被征地农民缴费手续,将个人负担的8%部分缴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县人社局每月20日前,凭银行的现金缴款金额,向县财政局申请12%的政府补贴,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拨付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办理补缴补建手续及第四年龄段人员退休手续。
第八条 县人社局每月25日对基础数据库进行筛选,对被批准纳入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中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人员(不分男女)进行审核,按被征地农民和历史上被征地农民的各自标准,按月向县财政局提交基本生活补助费发放表。由县人社局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划拨到享受基本生活补助费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九条 县人社局每年9月份办理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补贴名单登记。按户籍性质,由村(居)委会汇总造册,经乡镇初审,县人社局复审确认,再由县人社局向县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拨付到对应经办机构。
第十条 县人社局每年5月、9月份办理第二、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名单登记。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居)委会汇总造册,经乡镇初审,县人社局复审确认后,再进行就业服务培训,并根据《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按1000元/人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县人社局向县财政局申请,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拨付到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应按照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管理,实行会计与出纳分设、印鉴分人专管、票据领用和核销登记。
第十二条 县人社局要按月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同时报送收入进度表、补贴发放情况表,每季提交报表分析说明,年终做好年度决算和预算。县财政局、人社局要及时掌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运转情况,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人社局要严格按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督促县本级、乡镇、村(居)委会做好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历史)被征地农民管理台账,完善领待人员的名单公示、生存资格认证、死亡申报注销、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稽查检查,管好用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第十四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和违规挪用、挤占、截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