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LDR-2013-00012
炎政发〔2013〕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院农场,九龙社会事务管理局,县直有关单位:
《炎陵县征地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0日
炎陵县征地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株政发〔2010〕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健全组织机构,成立炎陵县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和调度。炎陵县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各乡镇(场、局)、各项目指挥部负责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为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征地拆迁政策执行到位、安置补偿到位、工作实施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一)县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职责
1.审定年度征地拆迁计划,下达全县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审批征地拆迁资金概算,与组织和实施征地拆迁的工作部门签订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书;
2.负责全县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调度、考核;
3.组织召开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全县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二)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及时提请县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策,不断完善征地拆迁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2.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负责组织各部门做好征地勘测定界,开展用地报批工作;
3.发布拟征地公告,书面通知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房产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水产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地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或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办理特种养殖证;其他有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4.严格执行国家征地拆迁的法定程序,负责《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定,提请县人民政府发布;
5.负责征地拆迁项目的面积测量、地类调查、附着物调查、房屋调查、补偿计算等工作,编制征地拆迁项目补偿安置资金概算,并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方案;
6.组织召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听证会,积极做好涉及征地拆迁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申请司法强拆等工作;
7.负责监督全县征地拆迁政策、补偿安置工作的落实到位情况;
8.负责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书的拟定,提请县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与组织和实施征地拆迁的工作部门签订;
9.负责被拆迁户安置的资格审查和认定工作;
10.协助实施征地拆迁工作部门开展工作,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或业务培训;
11.负责全县征地拆迁统计工作,向上级部门报送征地拆迁信息统计报表,负责做好全县征地拆迁资料归档工作,建立健全征地拆迁档案管理制度。
(三)房产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3.协助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丈量计算补偿工作。
(四)县规划部门职责
1.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对征地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及其他建
(构)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2.负责征地范围内被拆迁户安置区的规划,被拆迁户重建宅基地的定点、放样工作。
(五)各乡镇(场、局)、各项目指挥部职责
1.宣传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补偿、搬家腾地、房屋拆除、附着物清除、土地移交等工作;
3.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发放,监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及公开工作,负责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管理分配;
4.协助做好被拆迁户安置的资格审查、认定工作,负责落实被拆迁户房屋安置和宅基地安置工作;
5.协助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县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土地勘测定界、房屋丈量、调查登记、概算编制、土地报批、安置规划等前期工作;
6.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群众思想和维护稳定工作,及时排查、调解、处理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及突发事件,做好征地拆迁的信访接待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四条 征地拆迁工作按照拟征地公告、调查登记、征地公告、补偿登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听证、支付补偿、落实安置、限期搬迁腾地、处置争议、土地移交等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征地拆迁调查登记程序: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的部门现场组织放点、挖边沟,测量土地面积,对青苗等附着物进行清点登记,对房屋进行丈量,并收集产权证件及相关资料(包括: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和户口本),户主签字;对在公告期限内不交送权属证书或拒不签字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作好公证,作为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全县各有关征地拆迁部门,要严格执行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擅自提高补偿标准和奖励补助项目,对个别特殊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提交县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的拨付、发放情况的监督;县监察局要加强对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措施、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以及参与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及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县审计部门要结合经济责任审查,重点建设工程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对征地拆迁调查复核、补偿的实施以及各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部门按政策规定组织征地拆迁工作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强化部门责任,提高征地拆迁工作效率。住建、人社、农业、林业、公安、司法、治违、电力、广播电视、自来水、电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组织和实施征地拆迁的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差错和严重失误的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