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LDR-2013-01001
炎政办发〔201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院农场,九龙社会事务管理局,县直各单位:
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1〕2号)文件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炎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炎政发〔2012〕12号文件)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1.成片果、茶园青苗补偿费标准
2.成片用材林青苗补偿费标准
3.苗圃移植搬迁费
4.青苗(生产)补偿费标准
5.其他补偿(助)标准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
附件1
成片果、茶园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生长期 补偿标准 种类 | 苗期及定 植管理期 | 始产期 | 盛产期 |
蜜桔、桃、李、梅、橙、柚、板粟、葡萄等 | 2500 | 3500-4000 | 5500-6500 |
茶叶 | 2500 | 3500-4000 | 4500-5500 |
油茶 | 2200 | 2400-3400 | 4500-5500 |
花卉、苗木、药材 | 普通的按3000-3500补偿,名贵的按3500-5000补偿。 |
备注 | 1、按面积计算补偿。 2、蜜桔生产期的认定原则。 苗 期:栽种后1-2年;定植管理期:栽种后3-4年; 始产期:栽种4年以上,单株冠径须达到2m以上,最低亩产600kg; 盛产期:栽种6年以上,单株冠径须达到3m以上,最低亩产1500kg; 3、其他果树生长期的认定参照蜜桔标准执行。 合理栽种密度:柑、桔、橙、柚:60-80株/亩。 4、蜜桔等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中国主要造林树种的栽种要求》,上述补偿中已包括套种或混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 5、间种的其它各类树木、苗木、花卉一律不予补偿,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混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其余不另计算补偿。 6、油茶:合理栽植密度80-90株/亩。 |
附件2
成片用材林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生长期 补偿标准 种类 | 苗高 3米以下 | 胸径6-12 厘米以内 | 胸径14 厘米以上 | 备 注 |
马尾松、杉树、国外 松等类 | 800-1000 | 1100-1300 | 1600-2200 | 1、按面积计算补偿;2、根据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3、每亩110株以上;4、已按成片树木、楠竹计算补偿的山地,不另计算补偿;5、间种的其它苗木、花卉一律不予补偿。 |
梧桐、杂木及其他树 木类 | 700-900 | 1000-1100 | 1300-1600 |
楠竹 | 胸径8-15公分以上的每亩补偿1200-2200元 |
柴、茅柴、芦苇 | 视生长状况每亩补偿400-500元 |
附件3
苗圃移植搬迁费
品种 | 规格 | 种植密度 (株/亩) | 补偿标准 (元/亩) | 备注 |
各 种 苗 圃 | 胸径 | 高度 |
| 1m以下 | 2000-3000 | 3000-3500 | 1、种植密度低于标准80%的按实际密度补偿; 2、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户自行解决,不另补偿。 |
| 1m以上 | 700-1000 | 3500-4500 |
4-9cm |
| 600-700 | 6500-7500 |
10-19cm |
| 300-450 | 8500-9500 |
20cm以上 |
| 150-200 | 11000-13000 |
附件4
青苗(生产)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种类 | 分等 | 补偿金额 | 备注 |
专业菜地 | 一类 | 3000 | 专业菜地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批准的常年种菜且有相关配套设施的商品菜地。 |
二类 | 2700 |
专业鱼池 | 一类 | 2700 | 专业鱼池指专业渔业队(组)养殖的且有相关配套设施的鱼塘及商品鱼基地。 |
二类 | 2400 |
水田(含灌溉兼养水塘) | 一类 | 1800 | 灌溉兼养水塘一律按水田一类进行补偿。 |
二类 | 1600 |
旱土 |
| 1200 | 1、特指浇灌条件差,种殖耐旱作物的山坡地;2、自留地视其耕作条件参照稻田或旱土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
附件5
其他补偿(助)标准
迁坟 | 类别 | 并棺迁坟 (元/座) | 仅迁骸骨 (元/座) | 说明 |
土筑坟 | 1000 | 200 | 坟主应在建设单位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坟迁出,逾期由建设单位代迁,不予补偿。 |
水泥、三沙坟 | 1300 | 220 |
石坟 | 1500 | 240 |
埋竖电杆、拉线 | 占用耕地的补300元/根;占用非耕地的补100元/根; | 不再给予其它补偿。 |
大棚搬迁 | 30元/跨 | 跨距1m以上,跨幅4m以上。 |
误工补助 | 半天 | 一天 | 1、非商定通知人员不予补助;2、根据实际天数计算。 |
25 | 50 |
灌溉兼养水 塘的造塘费 | 16000元/亩 | 此三项费用只计算到集体经济组织,不到个人。 |
耕地类地 面设施费 | 3000元/亩 |
非耕地类 地面设施费 | 1000元/亩 |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