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政发〔2018〕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国际慢城,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强化部门职责,规范全区补偿安置行为,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全区进一步规范补偿安置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省政府用地批文的项目用地,严格按照《南京市高淳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高政发[2018]20号)文件第二章“征地补偿安置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程序的合法性,避免出现新的行政复议和诉讼。
二、未取得省政府用地批文,拟提前实施补偿安置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开展,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一)省、市级重点项目拟提前实施补偿安置的,需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96号)相关规定提请市委、市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批准后执行。
(二)区级重点项目拟提前实施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单位应当在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确保补偿安置资金到位,并综合考虑提前实施可能引发的各种矛盾,做好安全稳定(稳评、听证)工作后,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三)拟提前补偿安置工作具体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单位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拟定土地补偿、农业人员登记表(附件1)交区国土部门。
区国土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拟土地补偿、农业人员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返还实施主体单位及时补正。审核通过的,区国土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表格登记的内容,参照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标准拟定《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2),交实施主体单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主体单位提出申请。在受理听证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实施主体单位应当联合区国土部门、人社、法制办等相关部门举行听证会。
3、实施主体单位根据已公告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附件3),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4、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实施主体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农业人员安置保障费用预缴到区国土部门指定的账户;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费由实施主体单位按照协议内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5、镇(街道)将确认的人员名单报区国土部门,区国土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审核完毕,交区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6、区社保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征地人员建档和参保登记等工作,并对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后,区社保中心生成《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花名册》、《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汇总表》、《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花名册》、《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汇总表》,并送区国土部门。
7、区国土部门根据《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花名册》、《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汇总表》、《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花名册》、《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汇总表》规定的社会保障费用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完成缴费工作。
8、区财政部门收到社会保障费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社保中心出具《社会保障费到账通知单》。区人社部门收到后,对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的保障资金进行到账确认,并通知该批次被征地人员所在镇(街道)。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2日
(采晴整理)